黄光裕陈晓国美控制权之争增加投资风险前景堪忧?
国美控制权之争黄光裕胜出几率大于陈晓无悬念
近来国美电器控股股东黄光裕在牢中不甘寂寞。为了重新掌握公司的最高决策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而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则反对黄光裕重新掌控董事会、甚至主张通过发行股票稀释股份去黄光裕化。在经济界和企业管理专业领域看来,这是一场中国家族企业公司化治理的现实经典案例。但是笔者认为,无论黄光裕和陈晓谁胜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目标一致的和解,对于上市公司股民和投资人来讲,这都是灾难性的。一个充斥着权力斗争的董事会,公司是难以稳定持续发展而走向衰败的。
黄光裕因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刑。他本人在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5年内是无资格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等职务的。这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目前社会上支持黄光裕的人数还真不少,原因是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和最大股东,陈晓是受黄光裕委托出任公司董事、尔后当选董事长的。但是,陈晓作为代理人却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甚至要赶走黄光裕。这在中国传统文化上是不忠不义的背叛行为。由此,很多人对陈晓的行为很反感,继而支持黄光裕。
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公司法》角度来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必须执行被代理人意见,否则,委托人有权利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后,代理人自然失去代理事项的处理权限。按照陈晓是黄光裕委托代理人获取董事资格这层法律关系,黄光裕有权利撤销委托,而陈晓失去委托后,失去董事资格,自然就失去了董事局主席职务。因此,单纯从黄光裕委托陈晓担任董事这方面分析,黄光裕撤销陈晓董事职务没有法律上障碍、很容易在股东大会通过。
支持陈晓的人也不少,陈晓在黄光裕违法犯罪后,临危受命,克服金融危机和黄光裕犯罪这个重大的公司发展困境,最终使公司扭转局面实现盈利,对国美的发展来说功不可没。尤其是对于国美的投资人来说,信任陈晓似乎更可靠。因为,此前黄光裕虽然令国美发展壮大起来,但是黄光裕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度令国美陷入死地。国美的投资人会担心,黄光裕重新派人操控董事会,会不会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社会上指责陈晓背叛“主人”的行为,陈晓认为其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意见,不是黄光裕一个大股东的意见。这里陈晓的话有自相矛盾的意思,作为董事长其职务行为自然代表全体投资人意见。但作为黄光裕委派的董事其行为必然要代表黄光裕。陈晓是始终站在董事长立场说话,而忽略了董事身份资格的来临。如果陈晓无法解决黄光裕撤销委托后的董事身份保留问题,其董事长肯定不保。除非其他机构投资者愿意委派陈晓作为董事参与董事长人选投票。
黄光裕拥有约32%的股份、公众股拥有38%的股份,机构投资者拥有约30%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5-19人。每2%左右股份产生一个董事席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能任命。黄光裕只要争取超过20%的股份表决权就可以实现过半董事支持,从而更换新的董事会主席人选。而陈晓则需要争取超过50%得股份支持才能有胜算可能。由此,陈晓和黄光裕斗争的结果,黄光裕胜算机会更大一些。但不排除其他机构投资者全部支持陈晓的可能。散户股民虽然很多,但是让散户都参与董事人选表决,难度非常大,而且很多投资人只关心股票涨落,无疑参与权利斗争。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从目前社会呼声来看,黄光裕和陈晓斗争的结果,很可能是一方险胜。但不管哪一方胜出对国美都是噩梦的开始。如果黄光裕此次更换董事长人选失败,那么今后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上,每次都会以各种手段作用董事投票,公司的重大决议经常会长时间被搁置。由此,公司决策的灵活性无法保障。反之,陈晓若败下阵来,只要有董事身份,依然会在今后的董事决议事项上博弈,董事会决议依然面临风险。由此,一个董事会权利斗争的两大阵营,必然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稳定性。股票经常处于波动状态。长此以往,公司必然衰败。
有人说,陈晓的反叛是当代中国上市公司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革命,是家族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变的必然之路。但是这条路如果是在大股东和经理人的残酷斗争中进行,那么最终损害的是企业本身和社会投资者。应当说,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反叛大股东是不支持的。
陈晓反叛成功需要中国公司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总经理经营权限制度,弱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经营决策行为的干扰。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的大股东和创业家们有开阔的胸襟和文化素养,只关注股东财产价值增值和获利指标,而不在意公司权利掌控。职业经理人的诚信制度建设要跟上,要让大股东放信授权经营。我们期待黄光裕、陈晓国美控制权之争有一个和局。否则,一味斗争对谁都没有好处。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