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招领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拾遗补缺


 
国人素有拾金不昧的美德,因而,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难免让人在观念上、心理上一时不能接受,觉得这样做违背了传统道德,是一切向钱看的表现。其实,笔者觉得,由专业的公司,从事失物招领服务,这个可以有,不但此前其他一些地方已经有个这方面的尝试,而且在国外也是很常见的事。
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捡到物品不知往哪儿送,如何找寻失主或者因故不方便等候失主认领,比如有急事在身等;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能做到拾金不昧,但归还遗失物而索要“好处”的也常有;有失主主动提出以酬金相谢的,也有连道谢都不会的;甚至还会出现被误会的极端个案。
以上种种困局,往往容易造成“路不拾遗”的现象,或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担心做了好事反而惹上麻烦而“打酱油”;由于精力所限或者缺少热情、动力,致使一些送交公安或相关部门的遗失物一直躺在那儿睡大觉,一边因占用保管空间和精力而烦忧,一边却因找不到失物而急躁,等等。
我国物业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专一的机构出面,开展有偿失物招领,显然与法律不相悖,更似对拾金不昧美德的拾遗补缺,可以解决道德层面难以解决的矛盾。关键在于监管工作要跟上,防止滋生违法乱纪行为。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建章立制,自觉接受公安、工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杜绝无资质的“黑机构”办理;收费须合理,由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指导价格,防止敲诈性收费,坑蒙失主;各类遗失物登记造册,做到有据可查,防止形成买赃卖赃产业链,给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造成危害社会安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