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沪深股市大事记
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是2010年沪深股市最后一个交易日。对2010年沪深股市总结如下。
一、2010年末股指低于2009年末股指
2009年12月31日,上证综指收于3277.14点,深证成指收于13699.97点。2010年12月31日,上证综指收于2808.08点,深证成指收于12458.55点。与2009年末相比,2010年末上证综指下跌了469.06点,下跌幅度为14.31%;深证成指下跌了1241.42点,下跌幅度为9.06%。
2009年12月31日与2008年12月31日(上证综指1820.81点,深成指6485.51点)相比,上证综指上涨了79.98%,深成指上涨了111.24%。
二、股市所面临的货币政策背景不同于2009年
2009年,我国货币“大放水”。为了所谓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商业银行系统年末贷款余额比2008年末增加96290.18亿元,相对于2008年末贷款余额比2007年末增加41703.76亿元相比,多增了54586.42亿元,增加1倍多。这就为2010年的通货膨胀留下了隐患。
2010年,货币政策以“谨慎从紧”为特征。2010年末贷款余额数据未出,从11月末看,贷款余额比2009年11月末增加78503.92亿元。估计与2009年相比,2010年的贷款余额增加数少于2009年,但是增加数量也很大,因而对通货膨胀起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10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六次上调,最后一次是2010年12月20日,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达18.5%,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达15%。
2009年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未变;2010年2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最后一次调整是2010年12月26日,存款利率调整:3个月2.25% ,6个月 2.50 %,1年期2.75%,2年期3.55%,3年期4.15%,5年期4.55%。贷款利率调整为:
6个月内(含)5.35%,1年(含)5.81%,1-3年(含)5.85%,3-5年(含)6.22%,5年以上6.41%。
三、股指期货挂牌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首批4个合约即2010年5月、6月、9月和12月合约(代码为IF1005、IF1006、IF1009、IF1012)挂牌,挂盘基准价为3399点。5月、6月合约的保证金比例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5%,9月、12月合约的保证金比例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8%。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5月、6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10%,9月、12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和当月(5月)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2010年的熊市表现,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做空有一定的关系。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晚了一点,而且税率低,也没有体现差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