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带来的莫名惊诧


 

我今天在记者节的日子里要说说的是当下某些、或者说极极个别的新闻从业者不仅仅没有成为百姓的喉舌,反而在替人饶舌——河南郑州一位广汽丰田汉兰达的车主购车半年都上不号牌,也不买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却要求4S店赔偿?!这本是首先是一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亟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缺被有的记者读解为“维权纠纷”中的日资企业捆绑国人的事件,其“置换”之唐突令人匪夷所思,这类车主“选择性失忆”(买车不上牌,不买保险)、记者“选择性失聪”(忽略报道车主过激行为),发生在河南地界的媒体身上我一点儿也不惊讶,我倒是觉得居然权威中央媒体也跟风地方媒体炒作以提高收视率和吸引读者眼球,而且竟然把这么一个可能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放大”成消费维权,如此移花接木实在令我莫名惊诧!!

其实这一所谓“维权纠纷”本身没有什么悬念——如果车主半年前购车时就依法上牌、上保险(就像2010年新购车的全国1800万车主一样),发生交通事故后完全可以依法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不知为什么当事人长达半年开着没上号牌的汉兰达SUV在郑州街头奔忙,甚至连起码的第三者责任险都没上,这说明一方面河南首府郑州的公安交管环境漏洞不小,监控力度跟不上现代都市的管理水平要求!(当然若有套牌上路的情况出现,本判断失效——作者按)另一方面说明郑州更大多数的没有汽车的老百姓出行是多么没有安全保障!一辆豪华的SUV在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域里除了炫耀的身份象征,恐怕没有什么其它的潜台词了吧。一旦出了交通意外才发现没有上牌,没有上保险,各项损失可能达百万元(车主索赔自述——作者按)!当然有的记者还是用普通百姓不易察觉的编辑手段和解说词,颇为“专业”地把一个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案件,变成了“人可皆诛之”的消费者维权被捆绑的刑事案件,可非常矛盾的是——电视画面上N多人手持器物、或手持砖头,白天黑夜地在4S店“出入”,而被“渲染”捆绑在地的人,记者“选择性的失聪”,“忘却”了自称艾滋病携带者在4S店内咬人而被众人自卫制服的骇人场景!这种一边倒的报道最后,通过解说词讲这出事儿的汉兰达买了两个月没上牌(实际上是半年之久——作者按)!而个别记者干脆连起码的事实经过于不顾,俨然成为社会新闻记者一样“义正言辞”、“口诛笔伐”,大概是觉得这种车主过度维权更有轰动的效应,为了吸引眼球子干脆连新闻采访报道起码的公开、公正都“忘却”了,一边倒的报道掩盖了新闻真相!

我想车主何先生的过度维权究竟怎样定性,我想自有公论,我相信河南警方一定会遵循相关法规给郑州、河南的百姓一个公道!但是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河南、乃至中央媒体的个别从业者缺失最起码的职业素养、尤其是缺失媒体的社会责任心,更由于法律常识缺失而引发对公众舆论导向的误导,我想建议涉案媒体、跟风炒作的其它媒体人扪心自问——当新车购买半年不按法规上号牌、不按法规上保险,出现纠纷不去客观报道、正确引导人们遵纪守法?为什么反而“放大”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误解和恐慌,这样对真正需要全社会关心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们公平吗?难道由此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安定,这些最起码的社会良知都可以置之不理,以偏概全的煽情报道就可以出名拿奖金、提高收视率吗?!

我建议记者节来临之日,编辑者们(包括河南郑州的媒体人),一是先找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好好看看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车主可以事后讲那些病毒携带者不是真的,但媒体人在应对时不能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因为这类事态,很有可能会在媒体的误导下触发更大层面的恐怖性传播,若真有群起效仿者,郑州、河南、全国又会怎样看待善良的河南百姓?另外,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慌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291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是“打擦边球”的小编小记们,不要心存侥幸,即便是“淡化处理”也会招惹上间接主观故意之嫌,更不用说真这么说了,或者做了!

第二是建议有驾照的主管领导、与年轻的小编小记们坐在一起,温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

——第二章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总之,希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媒体能遵纪守法,起码不会缺失客观、真实,只有这样“还原”新闻事件才能公平。当下最令人揪心的倒不是消费者过度维权的种种过激做法,而是没有法律框架的记者个人好恶成为了舆论监督的风向标,在这些80后、90后身上新闻采访权被扭曲了,这些年轻“无为”的媒体后生们应当明白自己跟前的镜头、手中的话筒、手下的编辑机键盘所被赋予的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而是公众的知情权、百姓的参与权、社会的监督权,当缺失最起码的媒体全面、客观、真实、公开而只碎片化选择对自己有用的素材进行报道时,新闻也就失去了客观的公正、更不用说公平正义了!当下还有一种迎合民粹主义的怪圈——只要涉外就上纲上线,网民可以在虚拟语境中张扬自我,但是河南媒体、中央媒体应当明白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要逞口实之快而淡忘了媒体的社会属性!

最后我想说,郑州汉兰达车主“维权纠纷”处置的大前提,是依法应当上牌、上保险,小前提是依法遵守社会公共安全。对媒体的结论而言,其“悖论”的结果是什么,我想记者节中的老编小记们都能明白!应当讲这一维权纠纷并不具有典型性,而且媒体似乎在“弘扬”的主题上已经“跑偏”至相关法规的对面去了!

在中国记者节进入又一个十年之际,我觉得个别老编们缺失的不仅仅是自身的责任感,而且还包括了对小记们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塑造与监督,而小记们如果还是这种不懂法、不知法,无”法”之后一定会是无“天”的负传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