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经营范围的注意事项


  核准经营范围的注意事项

     2008年7月的一天,平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正在维修汽车的一修配厂挂有异地一营业执照其登记注册中的经营项目栏是这样填写的“汽车及零配件”。于是执法人员上前询问时道“你门市是维修汽车还是销售汽车及生产汽车”,当事人见执法人员语气不对,自称我这个“执照”我要拿走,过几天来你们工商局办理手续。针对上述笔者认为各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受理审核,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注重“核准经营范围的注意事项”:

     一是用语要规范、准确。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专业术语进行核准,外延不宜过大,不能使用模糊词语,更不能使用口语和习惯用语,以免产生歧义。如“矿产品经营、生产”的说法就不够准确,这里就应该明确核定为何种矿产品,经营方式也应该具体到“加工”、“开采”、还是“购销”等,做到具体、明确,一目了然。

     二是要与前置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许可的范围要一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前置审批文件许可的范围进行核准登记,不得变动、修改或逾越。例如,卫生许可证上核定为“食品销售”的,我们工商机关受理人在登记时就不能变更核定为“食品加工”或“中餐服务”等。另外,如果发现前置许可批准文件中有明显错误,应提请有关部门修改后,再登记核准。

     三是经营项目与经营方式分别对应核准。当企业有多个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时,不同的经营项目应与其相应的经营方式连贯核准,不能分割开。例如上述讲到的实例,“汽车及配件、修理、零售”的说法就不妥,因为实际上并没有许可其销售汽车,应核准为“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零售”。

      四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应与企业营业期限不能等同登记。企业的营业期限是企业续存的期限,是登记事项之一,原则上是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例如,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核准登记。而经营项目的有效期一般不需登记,只有当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规定了有效期限时,登记机关才应将有效期予以登记。正确的登记方式是:在经营范围栏该项目后面用括号注明有效期限;对同一项目有多个前置审批文件的,应取最短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