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一虎一席谈,讲什么法律规定将“卖淫女”三字改成“失足妇女”四字。这个在最近可能是一个社会新闻,但我从来不看新闻,因为重要新闻饭桌上总会有人提,所以可见这不是什么重要新闻,也就是一花边儿新闻。
但是我看了会儿觉得其实改成失足这俩字好像也不是特恰。那回头贪官也可以叫失足官员?怎么听着都像大赦。
而且我记得曾经一度还管“卖淫女”叫过“性工作者”,和我们这种文字工作者的感觉差不多,不过这个也不好。说真的大家在一个阵营里有点儿别扭,就是说回头五一劳动节得一块儿过?
所以颠来倒去名字都还是一个问题。我觉得就先叫XX女吧。XX两个符号可以个人发挥。
另外,这个新闻还有一个重点就是有没有必要把这些XX女包括整个行业合法化。后来现场有人担心要是合法化之后大家都干这事儿怎么办?我觉得这人也把生活想的太XX了吧。这怎么可能!也忙活不过来呀。忙活不过来之后肯定就用价格调控,所以怎么可能都干。
另外,现场还有一男的建议,XX女可以合法化,但是得严惩嫖客。我觉得这人应该被判宫刑外加天天读道德经。
所以这节目我看了半天觉得吧,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公民和男公民咋办呢?都说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但我们的某些社会价值好像是一百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