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撰写的《针对我撰写的《从“竞选贫困生”看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尊严》一文,不少网友称,道理不错,但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在当前诚信不足的社会环境中,评议贫困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办法,并请我提出比这更好的办法来。吴志峰先生也在南都撰文,认为在对贫困生缺乏有效的甄别和界定的情况下,贫困生自身来参与政策制订就是空话,并分析了贫困助学金制度的设计缺陷和运行失范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
吴先生提到的几点,其实在现实中都已经实行,可惜效果不佳——比如,“需要详尽的贫困生界定指标,需要一些硬杠杠”,而查阅各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申请通知,都提出了很明确的标准要求,问题在于,一些学生正是按照这一标准,填写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再去当地政府盖章确认;再比如,“硬性的贫困生数量上的定量指标是不合理的,应当有一个算一个,实行总量控制”,而实际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2007年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实行的总量控制,具体要求是,“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吴先生还建议“尽量降低贫困助学金直接资助给学生个人的比例”,这点我是赞成的,但其提出的方法却是,“教育部门要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挥专业导向作用上面,对一些基础性专业、国家导向性专业实行专业补助计划,通过整体减免所有专业学生学费、补助生活费等措施,引导家庭贫困学生就读这些专业”,这一办法的出发点不错,但从已经实行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存在的严重问题看,操作不好,就会陷入计划办学的困境。
那么,究竟该怎样既做到保护贫困生的隐私,又将帮困落到实处,防止因诚信问题出现的帮困作假呢?具体而言,从“竞选贫困生”看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尊严》一文,不少网友称,道理不错,但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在当前诚信不足的社会环境中,评议贫困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办法,并请我提出比这更好的办法来。吴志峰先生也在南都撰文,认为在对贫困生缺乏有效的甄别和界定的情况下,贫困生自身来参与政策制订就是空话,并分析了贫困助学金制度的设计缺陷和运行失范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
吴先生提到的几点,其实在现实中都已经实行,可惜效果不佳——比如,“需要详尽的贫困生界定指标,需要一些硬杠杠”,而查阅各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申请通知,都提出了很明确的标准要求,问题在于,一些学生正是按照这一标准,填写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再去当地政府盖章确认;再比如,“硬性的贫困生数量上的定量指标是不合理的,应当有一个算一个,实行总量控制”,而实际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2007年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实行的总量控制,具体要求是,“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那么,究竟该怎样既做到保护贫困生的隐私,又将帮困落到实处,防止因诚信问题出现的帮困作假呢?具体而言,有如下办法。
其一,降低贫困生助学金总额,将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用于设立政府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目前,在一些高校存在一种现象,学生想办法申请国家助学金,却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谓家庭条件不错者,冒充贫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就是这种类型。出现这种现象,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在一些地方,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门槛比较高,由于担心学生的还款能力和担保问题,银行并不愿意向贫困学生发放贷款;二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毕业后6年,一些学生感觉还款压力大,而不愿意贷款;三是相对于其他帮困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要求学生迟早要还的,所以,如果能有机会获得无偿的补助,贷款就是其次的选择了。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是帮助贫困学生上学的最有效措施。我国发展国家助学贷款,就要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门槛,并延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而这关键在于政府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基金,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更人性化。从目前情况看,完全可以把超过50%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设立担保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门槛高、年限短,不就是担心出现呆账、坏账么?(一些学校在学生毕业留校时,扣押贷款学生毕业证,就是因学校承担担保责任,担心学生人间蒸发),如果有政府担保基金托底,就无此忧虑,而延长年限(国外有的长达毕业后20年、30年),也就减少了呆账、坏账的可能。另外,政府和学校既然担心助学金被滥发,那么,用助学金去冲抵呆账、坏账,不是至少保证国家助学金更多用于贫困生身上吗?这不是比直接把助学金发到学生头上,更妥当吗?
其二,在国家助学贷款基础上,再实施特困生帮困政策,由于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审核做基础,因此,就减少了非贫困生冒领的可能;另外,对于特困生,教育部门和学校,完全可以从地方政府获得当地的低保、特困家庭信息,据此信息(而不是学生自己提供的信息),就可做到用客观的数据,帮助需要帮助的学生。据笔者所知,一些大学已经采取这种办法,将助学金面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并根据县政府的五保户信息对贫困生进行资助。
其三,实施特殊、紧缺行业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于到国家导向的行业、不发达地区就业的学生,代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和利息(无贷款者则按同样标准全部或部分减免其学费),这就实现了学生就业自主选择和国家政策导向的结合。我国从2006起,已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实行代偿制度,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这一政策应加快推广到地方高校。
帮助贫困学生,核心在于完善覆盖面更广、更具长效影响、鼓励学生自强自立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和学费代偿制度,再辅之以助学金等其他帮困措施,这一帮困助学体系,就做到既尊重贫困生的权利,又实现了国家的帮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