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与社会诚信研讨会
——校园安全岂容商业欺诈与仲裁枉法
首先,请大家关注温家宝总理一个月以前——也就是9月14日出席在大连举行的2011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时的致辞。他表示,中国将继续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
温家宝强调,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动力。坚持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温总理的讲话一言点透了目前在执政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损害公平正义的乱象。
下面要介绍的案件,就是商业欺诈损害校园安全、仲裁枉法套取国有资产、相互勾结破坏社会诚信的典型案例。
商业欺诈大家见识得比较多,仲裁枉法大家可能听说的比较少。仲裁虽然不是司法,但是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与司法一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人们的价值观、改变着人们的行为!
本案的企业(乙方):
1. 一开始招标时为了中标不顾自身技术水平,一概承诺所有条件以应标;
2. 签合同时劝说甲方为了“便捷”,在“遇到经济纠纷”时走“仲裁”;
3. 合同实施时毫无商业道德和社会诚信——设备上以次充好、施工中因陋就简,甚至肆意进行商业欺诈;
4. 事情败露后不配合整改,甲方追究其责任时“付诸仲裁”;
5. 利用自己的暗箱操作,勾结仲裁套取国有资产,获取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
一、商业欺诈损害校园安全。
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北理工、我方)于2008年7月5日与北京汉唐中土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唐、汉唐公司)就北理工中关村校区技防二期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是根据北京高校安全稳定“十一五”规划、《高等学校安全防范等级标准》等文件要求,为达到“平安奥运”、“平安校园”标准而立项建设的,是学校奥运安保外围辅助工程(北理工体育馆承担奥运排球比赛及残奥运会盲人门球比赛任务),因此在招标时明确要求必须在奥运会开始前完工。
北京汉唐于2008年6月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时公司明确表示: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已提前完成,保证能够在奥运会前完工。但是事实上,直到奥运会开始,公司也未能完成工程,一开始就对北理工奥运和安全造成了隐患。
① 图像不清晰流畅、系统不稳定;
② 没有最终起到对重点部位的监控回放、标识物可识别及夜间应具备视频联动功能的作用;
③ 设备与预算书不符、对部分关键设备进行了私自更换,以次充好;
④ 摄像机外罩长短不一,不是同一个品牌;
⑤ 所有的防雷接地均未做、仅有的两个云台均不可控等。
2009年6月,北理工请校内专家对工程的部分产品进行了抽检,发现前端摄象机、镜头等设备与公司应标及签订合同约定不一致,公司在产品上存在严重欺诈行为。
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北理工先后5次向北京汉唐下达整改通知,但公司一直表现出令人难以理解的傲慢、没有诚信和不配合,除更换了一些型号不符的设备外,只是进行表面上的应付,从没有进行过认真的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罚约定,由于汉唐公司长时间不能按要求完工、整改工作不彻底、施工工艺粗制滥造、质量不达标、施工期间存在欺诈行为,北理工于2010年10月13日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目前,汉唐公司施工的技防二期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全部瘫痪,北理工正在全部拆除重建。
由于视频监控系统的瘫痪,北理工校园内发生了多起安全事件无法破案,引起了师生员工的强烈不满,学生写信给校长,北京市公安局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汉唐公司给学校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学校承担了2009年国庆安保和70年校庆安保的安全隐患风险;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学校两年来不得不增加人员以加强巡控力度,累计支出人员经费近50万元,物理防范措施经费近30万元,各项直接与间接损失数百万元。
二、仲裁枉法套取国有资产,破坏校园安全。
(一)仲裁委在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上违规,指派仲裁员不当。
本案涉案金额高(北理工诉求金额达144万余元,仲裁委也己按此金额收取仲裁费并立案),涉及到工程质量等具有严密科学性的诸多问题;连仲裁庭也多次向北理工反映:“本案案情复杂,不好裁”。仲裁委应按法定程序,对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不应只指派唐广良一人审理。这是造成此案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失实、作出错误裁决的原因之一。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对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但我们双方均没有申请过合并审理。
本案事项属于建筑工程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专业领域,但仲裁委却指派毫无相关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唐广良担当独任仲裁员,致使仲裁过程充满了无知和误判。
(二)仲裁庭存在袒护对方当事人,甚至捏造事实、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整篇裁决书中没有说明一条裁决所依据的法条、且漏洞百出;裁决的结论均违背事实、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条款。
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缺席的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而在本案
后来对方当事人不得已并在不到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证明了当事人没有“特殊原因”,仲裁庭编造了袒护对方当事人的谎言。
在裁决书中,仲裁员唐广良在例举了七项“事实”后“认定”:“《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完工”严重违背事实;且裁决中的第六项证据——“被申请人对经过整改后的设备数量及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予以认可”系捏造事实。
根据双方当庭的陈述、我方提供的证据,甚至裁决书中第9页的叙述中都己证实:“截止目前,仍有价值30660元的设备与型号不符(以次充好);并被我方扣留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工程根本没有完工!
仲裁庭“认定”:“本案项下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整个工程而言不属于根本性质量问题,不能构成合同目的落空”的结论严重违背事实。
根据北京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站2010年1月和9月两次检测的84个检测项目中有29项不合格;其中某些不合格项目是安防监控系统不可缺少的基本功能:74台可显示图象中有64路夜间影像不清晰,不能分辨人员特征(占87%);仅有的两个云台摄像机均不可控制(占100%);83台摄象机中有9台不能显示、切换, 74台可显示图象中8路质量不符合要求(占22%);监控录像有丢针、阻滞现象,画面不实时流畅,等等,这些均是影响监控质量的最主要问题!为此,公安局数次给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 仲裁庭却能“认定”,“对于整个工程而言,这些问题不属于根本性的质量问题”显然与事实相反。
汉唐公司对工程多次应付性整改后,于2010年1月和9月两次检测仍没有合格。仲裁庭也当庭证实并认同了检测结果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认定的权威性,而工程检测必须合格后才能验收是合同和双方协议约定的,也是当庭证实并在裁决书中体现的!可仲裁庭却“认定”:“工程至迟到2009年9月,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任务”,裁定北理工“应该对本案合同项下工程长时间未验收承担责任”实属荒唐!
事实上也是当庭证实的是:此工程一直处于整改状态,且双方一直共同在申请检测;同时,根据双方当庭的陈述、我方提供的证据,甚至裁决书中第9页的叙述中都己证实:“截止目前,仍有价值30660元的设备与型号不符(以次充好);并被我方扣留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申请人根本没有完成施工任务!
裁决“认定”:虽然工程不合格,但自2008年底起,相关的设施及系统一直处于“使用”状态。
而事实是:北理工的视频监控系统“一期工程”在2003年就已经投入使用,被北京市评为“示范工程”,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它与汉唐公司承建的“二期工程”在同一个显示和管理平台上,二期工程不存在处于 “实际使用”的状况,这也是当庭证实的(我方有录音为证)!同时,因二期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视频画面不清晰,且不能回放,无法达到监控的功能,造成我方发生多起盗窃案件无法侦破,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并给北理工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所以,裁决“认定”工程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是严重失实,最多曾经有过所有的验收之前都必须进行的“试运行”。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检测规则”,检测时仅出具质量问题的表象,不分析具体成因,这也是国家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所述:《检测报告》中没有给出“成因”,是唐广良对政策的不了解;同时,裁决书中处处充满主观的“认定”、“认为”,不引用证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连裁决书上委托代理人的名字都写错,由此足见唐广良的仲裁不专业、不负责任。
在仲裁庭,我方谈到由于汉唐公司的欺诈和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时,仲裁员唐广良竟然当庭脱口而出:“共产党的钱,不花白不花嘛!”于是,将此工程按合同约定只有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才能全部拿到的款项全部裁决给汉唐公司,不让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北京仲裁委没有道德底线的仲裁庭是汉唐公司这样没有诚信企业的靠山、是社会失去公信的土壤;他们代表的是一些“特殊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诉求”!“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如果北京仲裁委的仲裁庭都这么毫无公平和正义,还能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吗?
同时,北京仲裁委仲裁员唐广良的投机心理、沽名钓誉心态也在其它方面一览无余:这样一个没有社会公正原则、没有任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意识、不守司法和仲裁道德底线的人却妄想要混入首都高校(他目前正在联系首都法学专业的名校)当教授,再为自己披上一件学者和为人师表的外衣!
虽然仲裁裁决的撤销率极低,只有3‰,但北理工本案委托代理人本着“国有资产一分钱也不能流失”的负责精神决心与商业欺诈、仲裁枉法较量到底,将本案公诸社会、诉诸媒体,以维护社会诚信、仲裁公正、校园安全和社会正义。
几百万元对我校来说虽然不是一笔特大的资金,有人认为不必“锱铢必较”、“大动干戈”,但是我们认为,作为一所国家985大学尤其是一所中国共产党创办的、来自延安的大学,有责任向社会主张正义;作为消费者或者甲方,也有责任告诉社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某些心怀鬼胎的不良商人甚至是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是一所大学的社会责任!如果再能以此案件来推动社会诚信的提升,那就更值得做了,更应该做了!相信今天应邀而来的各位学者和媒体朋友能为此尽一份力量!
三、我们希望今天的研讨会能够就仲裁及司法制度的完善、社会诚信的建立、国有资产的维护为国家献计献策。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处于“三不管”状态,是独立的“事业单位”。由于缺乏制约机制,没有行业监督,导致枉法裁决屡见不鲜。为了促进仲裁公正、树立仲裁与司法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正气,今天我们通过研讨会向全社会强烈呼吁并建议:
一.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网站,将所有仲裁和诉讼中涉及商业诚信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提醒和保护消费者;
二.各仲裁委须为每位仲裁员建立裁决档案、守法档案,公开其仲裁裁决及调解的成功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后付诸法律的比率及被法院裁决撤消的比率、不执行比率;公布仲裁员的守法状况及违法违规状况。
三.完善仲裁协会等组织,加强对仲裁的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同时,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制上加强对仲裁的制约,实现温总理所说的“坚持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实践证明,乙方在合同中提议“如遇争议,选择仲裁”,很大程度上是“设套”,为其暗箱操作、仲裁与商业勾结预留了空间,所以,我们建议:善良的人们在上述仲裁监管措施未完善之前慎用“仲裁”,最好选择“诉讼”;“诉讼”相对于“仲裁”更严谨、更公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