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51天限价令”伤了谁


  11月10日,广东省中山市出台楼市限价令: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的,暂缓办理网签手续。

  这事该从何说起呢?今年1月,房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出台,其中规定: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是国家调控房价的重要手段,直接让地方政府明确指标,然后哪个完不成,就要被约谈和问责。

  除北京的房价控制目标设定为“新建普通住宅价格稳中有降”之外,全国600多个城市皆规定2011年房价涨幅不超过GDP增幅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中山的情况是: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为6024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7.4%,与2010年均价相比增长14.2%,只有将全年成交均价控制在5853元/平方米之内,2011年中山市房价平均涨幅才能低于11%的GDP增速(假定今年GDP增幅与去年相同)。

  真相大白。中山市叫停单价超过5800元的住宅网签的目的,正是为了完成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则进一步加了个“注脚”。

  今年以来,广东的增城、从化、佛山、韶关,以及他省的廊坊、烟台、秦皇岛、丹东等市,皆实行楼市限价。比如,韶关规定,从9月18日起,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高于周边同类楼盘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10%的,暂缓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较可知,中山的限价令,属于“一刀切”,只要高于某个价格,就不让销售,方式简单粗暴。而韶关等他市,并无禁止某些项目,只是不让项目明显涨价。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逐步推进房改,实行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来,从没有出现过如此大的行政干预力度。房地产调控,属于宏观调控范畴,但限制某种价位的楼盘销售,已百分百地属于微观管制。房地产调控,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比如信贷、税收、土地供应等;禁止楼盘销售,完全是一种行政干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规律是最重要的游戏规则。我们必须重新反思和界定一点:商品住宅还算不算商品,商品住宅市场还算不算市场。也许有人认为,市场也会失灵,所以有时需要“有形之手”进行干预。这一点没错,但这只“手”不应伸得过长,长到叫停商品住宅楼盘的销售。

  众所周知,随着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降温,很多开发商的资金链越绷越紧,假如一家企业必须要出售某个楼盘以回笼资金,否则就要破产了,这时却不让这个楼盘销售,这合理吗?既然如此,那么当初在出让(甚至可能是地王)这块土地时候,为何不在合同中注明将来有可能限制商品房售价呢?因此,严格而言,硬性限制楼盘销售,等同于违反了当初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契约精神何在?

  11月12日,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表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善商业投资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但愿,在今后的房地产调控中,各级政府能减少微观干预,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价格的粗暴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