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2011年的经济情势,“通货膨胀”肯定会作为一个关键词给公众留下深刻印象。在年初的两会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就把“物价上涨压力加大”列为一些“没有根本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关于低收入户,他特别指出: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居民消费价格1—9月的涨幅同比为5.7%;而与人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食品”类消费价格的涨幅是12.5%,“居住”类消费价格是6.0%。
对于低保对象而言,物价上涨对他们的冲击更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低保对象的日常消费支出是被政府计划了的。物价上涨,首当其冲的必然是他们。
2010年年底,城镇的平均低保标准为月人均251元。如果按“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5%计算,城市低保标准应该增加到265元。2011年1—9月,城镇的平均低保标准为月人均278元,似乎可以满足需求。
但是,低保家庭的生活方式与普通居民是不一样的,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8类居民生活必需品中,“食品类”和“居住类”是低保家庭必不可少的,但偏偏是这两项涨幅最大;其他6项涨幅比较小的,却对低保家庭影响不是那么大。因此,完全按“居民消费指数”计算,就有问题了。
如果按贫困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60%和“食品类”的涨幅12.5%来计算,城镇应该为282元,目前的标准就嫌低了。
如果拿城镇居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低保标准作比较,可以发现,低保标准实在是非常之低。就全国的平均数而言,低保标准仅占一般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5个地区是超过20%的,包括西藏、天津等;在16—19%之间的有14个地区,包括北京、河北、上海等;在15%及以下的有12个地区,包括广东、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其中最高的是西藏,最低的是广东和福建。
以上的统计结果非常令人失望。按照欧盟的模式,社会救助标准应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之间。即使是在社会救助方面一贯比较保守的美国,社会救助标准也会在社会平均收入的33%上下。现在中国的数字是15%,仅为欧盟标准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美国标准的二分之一弱。
在年初的两会报告中,温总理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据媒体报道,记者发现目前全国31省区市已提前 “完成任务”,都建立了“联动机制”。其中,有22个省市区是以CPI涨幅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
虽然如今各地区都已经在考虑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调整低保标准,这是一大进步。然而,以“居民消费指数”作为调整的依据却是有缺陷的。如果按“居民消费指数”全部八大类来决定调整的时机和计算调整的幅度,影响有限的6类会大大“稀释”影响最大的2类的“贡献”,会使调整的幅度偏小。
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在设计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时,都从技术上加以慎重考虑。在调整方案中,用加权的方式突出了“食品类”和“居住类”的影响。或者用专门对低收入群体采集数据的方式,专门做一个“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指数”,以实事求是地反映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考虑,即用“居民消费指数”和“社会平均收入”构成一个综合指数,作为低保标准调整的依据。
(与刘蔚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