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竖一
常言道:“人活百岁,世界难离”。这就是说,即使百岁老人也留恋来之不易的人生。然而,人的命运有时却掌握在别人的手中。
甘肃、辽宁等地的校车惨祸,刚刚过去。江苏丰县校车事故又让15名学生没了生命,而目前尚有8名伤者正在积极治疗中。
据2011年12月14日《北京日报》报道,江苏丰县警方11月13日表示, 12日发生在丰县首羡镇的小学生校车侧翻事故中,当事车辆此前曾因未备案被要求停运,且当事司机准驾车型不符。警方初步认定,司机对此次事件负全责。丰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立坤表示,当事司机是车主洪旭本人,车辆登记用途为小学生校车,但按照规定,校车需要办理专用手续才能运营,当事车辆因“未备案”曾被停运。陈立坤说,丰县基本上没有政府购买的校车,全县接送学生的车辆都是个人购买,跟学生家长签订接送协议,由学校负责对这些车辆进行监管。据介绍,该车上报给公安部门审批的是A1驾驶证,可以驾驶校车,而经车主洪旭交代,这辆车原本由他的驾驶员驾驶,但因其家里有事,洪旭于事发当天临时驾驶该车,而洪旭持有的是B2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诚然,司机不按规矩驾驶,并造成了重大伤亡,是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必须为此次校车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江苏丰县警方初步认定,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也是有失公允的。
首先,既然洪旭持有的是B2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那么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为何让他驾驶校车呢?
是的,当事司机是车主洪旭,但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没有任何理由将学生交给一个准驾资格有问题的人,因为人命关天。何况,依照丰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立坤的说法,由学校负责对这些车辆进行监管。也就是说,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对此事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是铁板钉钉的。
其次,依照有关规定,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江苏省丰县教育局也承担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照新闻报道,江苏丰县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故校车与学生家长直接协议用车,因此车上没有老师陪同。显然,其是在暗示此事故与学校和丰县教育局无关。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推卸责任。
再者,交管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新闻报道,当事车辆因“未备案”曾被停运,那么后来备案了吗?如果没有备案,那么作为交管部门自然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备案了,作为交管部门照样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驾驶”,而交管部门未予及时查获。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肇事司机、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丰县教育局和丰县交管部门等有关方面都该为江苏丰县校车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江苏丰县校车事故责任不全在肇事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