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土改效果的差异


1953年土改效果的差异
众所周知,按照德·索托的解释:一个国家的贫困根子在于“死资本”。他和同事曾经计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主要是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抵押、担保去借贷。由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赶不上人口流动、城市化等社会变化的步伐,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财产只能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因而成为“死资本”。而资产需要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
中国大陆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并非一直像现在这样,而且,中国农民的土地曾经是有可能变成资本的。1953年,政府给农民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写道: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非耕地(段、丘)X亩X分X厘X毫,房产共计房屋X栋X间,地基(段、丘)X亩X分X厘X毫,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作者本人手中就持有一份这样的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属于湖北省天门县第九区徐马乡(镇)江家台村居民江莫儿、江永执、吴虾贵)。可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明显是一种倒退。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及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未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抵押问题。参加《决定》文件起草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韩俊称,《决定》中未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那就是现在法律上不允许。”
58年前可以做的事情——农民的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58年后的今天反而不能做了——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8亿农村人口手中的土地、房产依然是“死资本”,因为交易“非法”而没有任何市场价值这真是天底下最有讽刺意味的事情。正因为政策上的倒退,导致农村凋敝,大量土地撂荒,农民生活困难,城乡差别扩大,农村消费难以振兴,因此导致扩大内需束手无策。
 
同样,中国台湾省也在1952-53年实施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组织得非常好,改革比较彻底,而且后来没有出现反复,因此,改革是成功的。当局把台湾土地银行作为“土改”的资金核算单位和政策执行机构。明确规定,土地银行在土改中负责发行实物土地债券,按征收地主耕地地价的七成逐笔偿付地主,并按10年20期办理兑付;搭发公营水泥、纸业、农林、工矿四大公司股票,偿付地主其余三成地价;向领地或购地农民按10年20期征收现金或实物地价,全面办理农民在土改中的各项贷款等。这项措施保证了资金的筹措和融通。
土改后的中国台湾省,由于农民收入增加,购买力提高,从而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由于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购买进口设备原料,从而促进了工业的发展。部分农村土地资本转向工业生产,从而使消费性的土地资本转变为建设性的工业资本。在土改条件下的农业发展,为培植工业的成长提供了市场、资金、外汇、劳力和原料,土地改革成为台湾经济腾飞的起点。
两相对照,一场是流产的土地改革闹剧;一场是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实践。不用说,实际运行的结果已经告诉大家孰优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