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应予剥夺
“随手拍照解救行乞儿童”的微博活动,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响应。最近几天,各地公安司法力量积极行动,加大对拐卖儿童逼其乞讨的罪恶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已有几位拐卖儿童通过网络回到亲人的怀抱。
但是,公安部门在对乞讨儿童的管理中,却面临着一个难题,一些乞讨儿童并不是因为人贩子拐卖而出现,而是由他们的亲生父母直接操控。2月10日,上海多家本地媒体报道,在上海徐家汇地铁站查获的4名童丐,居然都是由其父母直接指使,由于儿童在轨交乞讨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警方只能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来领人,并对其进行教育。但是过一段时间,又能发现这些儿童重新在轨交上行乞。对此,警方很无奈,目前他们只能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每天出去巡逻,但应对乞讨儿童只能循环着“查获—放人—再查获—再放人”的路径,不仅导致执法成本很高,而且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看来,至少在上海,城市管理部门对童丐现象早就重视,并不是在此次“微博行动”出现后才动起来的。报道称,这4名乞讨儿童都是轨交综合执法中的“熟面孔”,其中一名男孩居然被带进来10次,另一名男孩则被带进来13次,他们与“警察叔叔”已经是老相识了。
但是,难道现有的法律真的对这种童丐现象束手无策吗?事实不是这样的。这些童丐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尚未成熟,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时候,但他们却被其父母带到了一条不健康的轨道上,在人生的开头涂抹上了灰暗的一笔。在这个过程中,其父母已经触犯法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辟有专章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制订了法律规范,其中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很显然,指使自己的子女从事乞讨行为,使其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这不是一种“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因此法律理应进行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种戕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制订了严格的规管条款。该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根据这条法律,司法部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剥夺这些童丐父母继续担当这些儿童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司法部门应当拒绝这些儿童与其父母再行会面,让他们继续接受父母给他们灌输的不良思想,而是可以考虑将这些儿童送进收容机构或者寻找可靠的家庭收养,使他们接受正常的人生观教育,学习文化知识,健康成长。
中国是一个对家庭亲情很重视的国家,我们提倡儿童应该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这样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但是,这些童丐的父母却丧失了人伦,他们把自己的亲生子女当作赚钱的工具,不再具备抚养子女的资格。因此,剥夺他们的监护权,是为了让这些未成年人在人生的成长期不再受到父母的侵害,使他们扭曲的心灵得以修正,得到更健康的成长,也可在社会上弘扬正气,杜绝这种将子女推向泥坑的丑恶现象。如果公安、司法部门置已有的法律于不顾,继续沿袭“查获—放人—再查获—再放人”的惯有套路进行管理,那么,这种童丐现象就会在社会上生生不息,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还是小事,那些未成年的儿童受到戕害才是大事,而法律也因此而受到了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