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中国青年报》登载了江苏省射阳县“山寨银行”泛滥,在长荡镇不到100米长的中心街道上就有6家“山寨银行”。报道以一个20万元的贷款担保诉讼为由头,反映出农民浑然不知到“山寨银行”存款风险的隐忧。报道中提到的“山寨银行”是最近几年中央政策鼓励发展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这些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出现监管真空,在发展过程中变异、被“山寨化”,确实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市场监管与融资问题。
第一,银行监管机构缺位,农民资金互助社被“山寨化”。自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来,各地农民在中央政策的鼓励和地方政府的引导下,纷纷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基于农民的创造和强烈需求,2006年年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然而,监管者偏好商业性银行准入,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得到了大力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却被边缘化。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获得银监会准入的资金互助组织才16家。而据笔者在辽宁、河北、浙江等地的调查,体制外的资金互助组织主动接受监管的请求屡次被以“没有指标”为由给予拒绝,只能继续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被“山寨化”。银行监管者缺位,是造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被“山寨化”真正原因。
第二,“正规军”弃农经商傍大款,“山寨银行”扎根社区服务农民。山寨,顾名思义,就是仿制名牌、假冒正规。老百姓之所以选择山寨产品,是因为消费不起正规的产品。同样的道理,农民因为消费不起正规银行的服务(或者说正规银行不愿意为农民服务)才不得不选择“山寨银行”。传统的涉农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利益“嫌贫爱富”,抛开小农去傍大款。这种情况下,出现农民互助金融是正常的市场需求体现,虽然没有得到监管者认可而被“山寨化”,但确实是深受农民欢迎的银行。
第三,小农户缺少合作金融组织服务,大银行没有对症下药办“村镇银行”。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融资这四大农村金融难题是商业金融折戟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原因。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建立植根于熟人社会、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民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这也是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而我国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却因官办商业化而变异,小农户缺少真正为之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无法架起小农户与大银行的信用桥梁,以致出现银行难贷款和农民贷款难的困境。而在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新政中,大银行并没有吸取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教训,以下乡办“村镇银行”的形式重回农村金融市场。但从实际运行的结果来看,村镇银行一开始就“厌农”、“弃农”。他们只是与当地信用社、农业银行争夺优质客户资源,对需要扶持的农民缺乏兴趣,严重悖离了政策设计初衷。
第四,地方政府积极引导支持,地方银监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江苏盐城等地的“山寨银行”出现,是当地农办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政策精神的成果。银监局始终未颁发任何金融许可证,理由是“银监局不承认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社的金融机构地位,也就不存在进行金融监管”。该类“ ‘互助社’主要由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管,市民政局负责登记”, “银监局并未插手,坚持‘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不做任何干涉”。当记者问:“银监局有没有试图和农办进行协调,解决这种局面?”得到这样的回答:“这是上级部门和领导的事,我不便做过多阐述。”把监管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第五,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资金来源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配套融资办法迟迟不出。按照国家政策设计初衷,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存款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做为来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是避免农村资金互助社以高息来吸收公众存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二是国家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风险纳入国家呆帐核销体系内;三是便于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政策性支持;四是有利于建立起大型银行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延伸服务体系。但这一良好制度安排,因没有配套融资办法而无法落实。
“山寨银行”之所以会以高出银行存款利息数倍的方式高息吸储,是因为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是此类机构依靠法人财产吸收存款溢价风险的正常表现。
第六,“山寨银行”良莠不齐,专家建议需要建立自律组织规范发展。因市场需求旺盛和监管者缺位,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呈现多样化,各类市场主体以“农民资金互助社”为名开展“山寨银行”。如果没有统一规范的制度要求,势必会发展成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机构。有关专家呼吁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应规范政策,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社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主动与那些假借“农民资金互助社”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区别开来,防止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