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12厘借款是诈骗吗?


月息12厘借款是诈骗吗?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2.12
【执业注册会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   经济师】
代理一个涉嫌500万诈骗的案子在中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嫌疑人高息诱惑被害人,骗取了被害人5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出具的借条承诺月息12厘,即表示月息是12%(百分之十二),500万借款每月需支付60万,1年就是720万利息。检察官拿出了广州某银行出具的“月息12厘,即表示月息是12%”的证明,义正言辞斥责嫌疑人许诺的利息远远超出正常水平而且明显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本案嫌疑人打着不可能实现的高息名义借钱的行为具有欺骗他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是诈骗行为。
对此本律师完全不予以赞同,广州某银行出具的“月息12厘,即表示月息是12%”的证明完全错误、贻笑大方,检察官据此得出的结论实在是牵强附会。庭上,律师指出月息12厘就是月息12‰(千分之十二),500万借款每月还息6万,我方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嫌疑人也是按每月6万汇款给被害人的。后期嫌疑人生意失败无法还款给被害人,双方之间属于经济纠风,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广州某银行出具的证明只能表明该银行相关人员不具备基本的专业水平、专业素养差强人意,提请检察官不要以讹传讹。
庭后,为了帮助本案法庭正确理解月息12厘的正确含义,本律师专门写了一篇《关于月息12厘的正确含义说明》并附送三篇文章给法庭,其中《通知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是人民银行1955年的文件,对小商小贩的贷款利率按月息七厘二毫计算。如果按照广州某银行的证明以及检察官理解逻辑,岂非1955年人民银行按7.2%的月息即86.4%的年息高息对小商小贩放高利贷?!
《关于月息12厘的正确含义说明》全文如下:
一、厘的正确含义
1元=10角=100分=1000厘=10000
12厘=1.2分=0.12角=0.012元
月息12厘=月息0.012元=月利率12‰=年利率14.4%
本案500万元本金,月息12厘,则每月利息为:
500万×12‰=6万
二、利息率的表达
   年息月息多少分多少厘是我国民间借贷对利率的习惯用法,解放初期银行有沿用,但现在银行是以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表示利率。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年息九厘写为 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 1.5,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l元5角。
本案借据约定月息12厘就是指月利率12‰(或年利率14.4%)。
三、来源于网上的文章可以帮助正确理解
附送:
1.《银根紧催火民间借贷 月息可能高达5%-10%》
2. 《双城县志》
3. 《通知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由》
文章网址:http://www.flssw.com/fagui/info/3696594/
上文摘录:
●《银根紧催火民间借贷 月息可能高达5%-10%
2010-04-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有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来跟我们借钱,提出要给20多厘的月利息。”广东省东莞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对本报表示,去年他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都在十几厘,“今年银行资金紧张,我们略提高了一点利率。现在对一些新客户贷款,月息15厘的也有(相当于年利率18%),比去年高了2厘左右。”

●《双城县志》
 
 
第七篇 财税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四节 储蓄

活期储蓄利息:活期储蓄利率从1952年至1981年每元月息为1.8厘(1.8‰),1982年调整为月息2.4厘(2.4‰),至1985年未变。
    定期储蓄利息:1952年定期一年存款每元月息为1.2厘(1.2‰)。从1955年10月1日起,1年存款月息为6.6厘(6.6‰)。1959年1月定期存款月息又降为4厘(4‰),同年7月又改为5.1厘(5.1‰)。1971年10月1日又将定期存款1年降为2.7厘(2.7‰)。1979年4月1日,新增半年、1年、3年、5年定期储蓄。月息分别调高:半年为3厘(3‰),1年为3.3厘(3.3‰),3年为3.75厘(3.75‰),5年为4.2(4.2‰)。1981年又调高月息:半年为3.3厘(3.3‰),1年为4.5厘(4.5‰),3年为5.1厘(5.1‰),5年为5.7厘(5.7‰)。1982年又增一种8年定期储蓄。同时将月息分别调高。存款半年每元月息为3.6厘(3.6‰),1年为4.8厘(4.8‰),3年为5.7厘(5.7‰),5年为6.6厘(6.6‰),8年为7.5厘(7.5‰)。1985年7月17日调高为:半年5.1厘;1年6厘;三年6.9厘,五年7.8厘,8年8.7厘。华侨储蓄,存款1年月息为5.4厘(5.4‰),3年月息为6厘(6‰);五年月息为6.9厘(6.9‰)。1985年调高为1年6.9厘(6.9‰);3年为7.8厘(7.8‰);5年为8.7厘(8.7‰)。
    零存整取定额储蓄利息:1年月息为3.9厘(3.9‰);3年月息为5.1厘(5.1‰);5年为6厘(6‰)。1985年调高为1年为5.1厘(5.1‰);3年为6厘(6‰),5年为6.6厘(6.6‰)。 
●《通知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
文号: 银商业字第96号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生效日期: 1955-12-3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五月间国务院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会议时,曾在报告中述及对小贩的放款利率一律按公私合营商业放款利率八厘一毫计收,部分省市已在会后按此进行了传达布置。由于总行曾规定自三月一日起,对小商小贩的放款利率降低为月息按七厘二毫计收,因此各行来函询问究应按何标准计算。对此经总行向国务院请示,接(56)国五办念字第50号批复,仍可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各行如已按八厘一毫执行的,希即更正。特此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五办念字第50号
  对小商小贩的贷款利率可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算的批复
  人民银行总行:(56)银商陈字66号报告悉,既然你们已经将对小商小贩的贷款利率由本年三月一日起由月息、九厘降低为月息七厘二毫,各地即可照此执行,不必再改按八厘一毫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