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商小贩的合法性“流动”
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农村日渐变化,但不应该迷失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特别是当今社会普遍现象是:那些适应社会的需求大量输出劳动力,曾经为城市发展,经济活跃而挥汗如雨,现又暂处生活困境的百姓,按****(2005)1号文件精神减轻农民民生负担,扩大他们谋生路径,适应市场的需求,愈来愈成为一个城市、农村文明和进步的标尺。那么怎样才能让农村小商小贩的合法性“流动”呢?对此,笔者从事基层工商工作10余年来及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中的有关信息受到启迪。
国家三令五声强调为民减负,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我地处于贫困、落后的山区,交通、信息、经济等各方面都处于一种闭塞阶段,为了能活跃社会主义大市场及市场的需求,城市、农村就难以被免出现无照经营的小商小贩,来弥补市场需求的缺位。反之无照经营又给社会带来了“六多”。“前置户”多,如乡村的小食店、副食店等涉及未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法办照或不愿办照。“扰农户”多,如加工厂、洗车场、民用煤厂等。“黑户”多,表现为流动性强,无固定场所或专门从事劣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食品加工黑窝点”、“自制火炮点”等。“钉子户”多,他们既不办照又不服从管理。“观望户”多,不主动办照,打着试营等为理由。“租赁户”多,以他人名义进行无照经营。那么结合以上特征,总结为:那就需要有关部门由过去的“捉老鼠”式的刚性执法,转变到维护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柔性化执法上来。小商小贩管好了,也是城市、农村之福。再则国务院法制办姜天波处长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厦门)研讨会综述上这样说过:“查处无照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相关的执法机关应该从质量、安全、人民生活安全角度加以重视”。结合关于免于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样可以减少不存在危害的无照经营给免予登记。。。。。。
如果说经济高度发达的农村、城市里离开了那些“小买小卖的绘图”,离开了“城市之美”与“城市之富”
,鲜花绿叶的衬托,转化为“市民之便”、“小民之安”,那样的城市、农村何谈之美?空得其表。
但愿我们允许部分小商小贩在农村、城市、马路上摆摊设店,这样不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大家想想:如果只是允许小商小贩在偏僻又无人气的地方摆摊设店,这样的制度,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