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二: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二: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怎么处理

问:2006年初,我和同样来自浙江老家的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我们婚前就约好婚后双方一起到上海发展,2005底我先生在上海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总价150万,首付50万元,商业贷款100万元。因为首付款都是男方出的,但是就将房产证登记在了老公一人名下。请问这套房屋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答: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上海离婚律师 马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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