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四: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怎么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四: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怎么分割?

问:我先生都是在上海同一家大学就读的。毕业后我们就决定一起在上海工作。因为我们年龄都不小了,双方家长都催着要结婚。我们商量做先买好婚房再结婚。2004年夏天,我先生在静安区购买了一套公寓房,总价200万,首付60万元,贷款140万元。但产证在我们结婚登记后才办出。因为都是我先生一个人去办理的,当时房产证就办在他一个人名下了。请问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答: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 马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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