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需要大智慧


 
  最近,重庆、上海关于房产税改革的消息可谓举国上下的热门话题,坊间传闻不断。如重庆有“超过200㎡的房子征税”和“存量增量都征税”之传言;上海更是紧锣密鼓,有为“开征房产税”先试先改之“示范”。一些专家、学者也在为国家开征房产税建言献策,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未出台的征税政策和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解读,甚至有学者抛出了征收税率为1%和“要向民众说明所征税额的用途”等等。但不管怎么论证?怎么解读?怎么为政府辩护?都没有解决一个根本问题,也就是“开征房产税”的真正理由是什么。我认为,在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语境中,即在土地所有制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开征房产税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不讲道理的。因此,所谓的专家、学者解读和政府官员的答记者问等都难以从理论上自圆其说,更谈不上让广大人民群众心服口服了。我甚至认为,政府关于研究开征房产税的意图非常好,部分有责任感和敢于说真话的学者也对目前开征房产税的“土地所有制”提出了质疑,但具有真知灼见的观点却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或不愿说出来。所以就造成了目前对开征房产税的研究改革常常出现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现象,或如有所谓的专家解读的“房产税本来就有(经营性房地产征税),不属于新税种” 等言论,就更让人一头雾水了。那么对此我要问一句:“既然本来就有,继续征下去就可以了,还研究讨论什么?难道是‘为赋新诗强说愁吗’?”

  因此,面对开征房产税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再也不能出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了,也绝不能试图靠修修补补的小打小闹来解决全国人民关心的百年大计了。我们必须认识到开征房产税的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民意、民生和民权,政府有必要拿出大智慧、大思路和大勇气来解决此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一定要坚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国家规定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开征房产税。所有的房产都要征持有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第一。房屋不分面积大小,一律按面积征税,以示公平。既不能按人口征税,也不能按人均面积征税;因为如果按人均面积征税,会造成“惩罚好人”的结果,如国家现在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会使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吃亏。而要落实上述政策,彻底解决问题的前提是: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国家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70或50年),而是一次性卖出土地,实行土地私有化。而对房产税的征收则按当时的成交价当年收取,以后按照房屋折旧(如统一规定折旧率)逐年收取持有税。

  第二,国家对于某年某月某日以前的房产,即现有房产一律不开征房产税(经营房产除外)。因为现有的房子已缴纳了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对于持有房产的人来说,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或者说只有不完整的产权,因为持有房产者只有有限的使用权。而对使用权征税,从国家的角度来讲,纯属“横征”;从房产持有人角度来讲,因为对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被征财产税,等于是被“暴敛”无疑。

  值得提出的是,对于现有的房产暂不开征房产税,不等于永远不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土地使用权限期满后一次解决。即到时按第一种方法彻底解决,对土地和地上的房屋残值同时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持有人要继续持有房产,就一次性交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取得土地永久所有权;如果房屋持有人不愿意继续持有房产,由政府按残值价格给以补偿。按照这种做法,预计在50年左右,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和房产税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

   以上两点建议,虽然粗浅而颇具操作性,又不失为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彻底解决开征房产税的一己之见。我甚至相信和判断:如果按照此办理,可能还会收获意想不到的其他改革成果。


                                     20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