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何以不敌第三者协调?


一纸判决何以不敌第三者协调?
 
“我在服装厂工作了13年,对方没有为我办社保,最后我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该厂应该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对方却迟迟不执行。”3月16,曾在海口市教育服装厂工作的颜女士告诉记者,象她一样情况的,还有8名员工。(17日南海网)
为职工交给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海口教育服装厂13年没给9名工人交纳社会保险,工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又遭辞退,如此行径显然为法律所不容。如今,面对劳动部门作出的补缴社会保险金裁定,以及当地海口法院维持裁定的判决,厂方竟仍然拒不执行。
不难想象,9名工人此前为替自己讨公道,曾经没少找过主管部门,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走法律程序。好不容易等到一份判决,兑现权利的愿望却依旧遥遥无期,又只能回过头来重新求助教育局。虽然尚未有最终的协调结果,让人想不通的是,难道法院判决的效力都不及教育局的“协调”?
教育局官员的回应揭开了其中的秘密:这家服装厂是当地校服定点生产企业,“该服装厂在2008年已经移交给国资委管理,市教育局对其只能是监管”。法院的判决可以不理,教育局掌握着企业的生杀大权,他们的话可不能不听。而一旦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主管部门偏心、袒护,工人的权益就更难保障了。
不久前有报道说,某地一尘肺病患者打官司,法院作出业主赔偿数十万的判决后,患者奔波无数次,实在经不起再折腾不起,最终也是在有关方面“协调”下,无奈地接受了几万元的赔偿。可见,在少数地方,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多么难,而症结就在于当地的法治生态环境不给力。
显然,建设法治社会,坚守法律正义,要求执法部门腰杆子要硬起来,毫不含糊地抵制强势利益群体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的挑战,生效法律判决就该不折不扣地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不给无良业主以回旋余地,才能做到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好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