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耕地被毁挖沙 职能部门无力执法?
中国维权万里行 特约记者 陶凯龙 报道
核心提示:
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温家宝总理也曾经提出保住18亿亩红线。全国各地也加大督察力度,切实贯彻中央指示。可是,在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近70亩农田因为挖沙被毁,河道内私采滥挖现象也十分严重。更令人不解的当地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3年内没有调查结果,村民传言盗沙者与国土局相关人员有交易。
耕地被毁 水土流失触目惊心
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是辽西锦州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当地农民种植以葡萄等经济作物为主,也因此收入颇丰,土地在当地自然寸土寸金。可是就在廖屯镇的几个村子,疯狂盗采挖沙现象十分严重,不仅仅毁坏了基本农田,更造成水土流失的严重后果。
记者于2011年1月14日来到辽宁省北镇市进行了调查。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引导下,记者来到位于常兴店镇与廖屯镇交界的东三家子村和西珠堡村农田交界地。整个区域全部是基本农田【有土地台账为证】,在两村交界的地方记者看到有近70亩地被挖成深2—5米不规则的深坑,不时有农用车辆进入坑内挖沙。在离这个巨大的坑洞仅仅十几米外就是一条几十万伏的高压电电塔,记者注意到电塔下面是一堆刚刚掩埋过的土,防止电塔倒塌。
正在挖沙的农民告诉记者,他们是被雇来的,对于情况不是很了解。但是雇主和镇里领导以及市里国土局熟悉,所以不管!记者告知农民,这几个挖沙的洞随时有坍塌的可能,是很危险的。
据举报人告诉记者:这里形成的沙坑已经有将近7年的时间,土地归属廖屯镇西珠堡村,在3年前举报人就多次向北镇市国土局举报,但是国土局却表示希望当事人与挖沙者协商解决,给予一定得经济补偿就行了。举报人介绍,每到雨季由附近高处田地留下来的雨水冲成大沟,造成这里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告知记者,盗采挖沙者是廖屯镇西珠堡村前村干部吕长江【音】,没有任何政府相关部门批文,为此吕长江成为当地富户。
随后,记者在庞屯村等地看到2处挖沙大坑,达到数十亩地之多,当地老百姓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已经持续好几年的时间,挖沙大多数是卖给附近建筑商人和修路工程公司。
廖屯镇政府 没有责任 找上级主管单位
记者随后赶到廖屯镇政府。廖屯镇党委赵书记在和滕书记通电话后答复记者:政府没有责任,国土部门和水利部门是才主管单位。记者质疑土地在廖屯镇,在行政上隶属于廖屯镇,为什么镇政府没有监管责任?土地白白被毁?赵书记表示:我们没有执法权。
北镇市水利局 等领导解释
下午14点15分,记者赶到北镇市水利局,周五下午上班时间,整个办公大楼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一楼值班人员及办公室一名人员),办公室人员表示领导和科室工作人员都去忙工作,但是具体忙什么不知道。具体事情他们不了解,但是肯定没有给颁发过河道采砂的任何手续。记者留下疑问和联系方式。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前,北镇市水利局依然没有任何答复。
北镇市国土局 正在调查还是推诿?
在北镇市国土资源局赵副局长及李科长告诉记者:事情正在调查,已经在走法律程序。但是却拿不出任何文字性的东西。针对村民举报3年在确凿证据面前为什么没有处理的问题对方没有正面回答,同时村民质疑的是否有国土局的领导间接参与盗砂和行政不作为也没有得到具体答复。
仅仅是一句正在调查就将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北镇市国土局可谓聪明至极。但是,他们忘记了自己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不仅仅是不作为,更是渎职!
被私采挖盗而毁坏的耕地永远不可能恢复到原貌,国家和个人的损失由谁来补偿?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实名举报视而不见究竟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是否存在利益上的纠葛?这一切只有他们自己可以解释清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毁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媒体将继续给予持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