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甘肃省政法委领导同志:
您好!2010年11月2日下午,本人到甘肃省检察院信访室递交了一份《民事抗诉申请书》,一位负责接待的女同志蛮不讲理地答复:“所有经过仲裁的案件都不属于受理范围。”本人据理力争质问:“仲裁书没有生效为什么不能抗诉?”她最后很不情愿地接下申请书,嘴里都囊着说:“转给民行处也会当做废纸!”这种法盲式的态度能让上访人高兴吗?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率的复函》(法办[2005]428号),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衔接的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19日,申诉人接到甘肃省高院(2010)甘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董洪的再审申请”,显然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不能生效。
2010年11月23日,本人再次到甘肃省检察院信访室,负责接待的男同志一副官腔,纯粹连本人的《抗诉申请书》都不看一遍就答复:“我们和法院处理的程序都一样,其结果当然一致,建议你还是‘息诉罢访’……”他独断专行,大手一挥,本人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没有……之后,本人气愤地向甘肃省检察院网站的“检察长信箱”反映以上情况,但却至今杳无音讯……
甘肃省高院的裁定书中“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本人一再提出抗诉申请,甘肃省检察院必须依法受理,麻烦政法委领导同志予以过问为荷。谢谢!
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董 洪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