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科技的“丢宝记”


    众所周知,永中科技最有价值的资产便是永中集成Office的相关专利及其著作权,请见文【1】。那么,人们要问:如今这些“宝贝”(资产)到哪里去了呢?在什么人手中?

         上述文【1】是指:“永中软件回应永中科技破产:股东变化而已”(请见新浪科技49日的“业界”专栏)。该文披露,“永中软件于20091127日设立,注册资金2501万元,其中,由永中科技出资1万元,占股0.04%,华软投资出资2500万元,占股 99.96%”,还披露一个事实:“同年,1222日,永中科技的50项专利39项著作权被无偿授权给永中软件使用”。什么叫“无偿授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注意:此《专利法》的全部条款(共计69条)并无”无偿授权使用“一说。)这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我们把话说明白了,就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永中软件”必须“向永中科技支付”专利使用费“。由此可见,所谓”无偿授权使用“的合同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无效的。这就是永中科技的”国有资产流失“(指宝贝丢失)。这就是永中软件把永中科技违法”掏空“的具体明证。

          至于永中软件所说的,“在201017日,华软投资赠送50.96%的股份给永中科技,使后者股份占比达51%”,云云,纯粹是“马后炮”,对外“作秀”而已,完全改变不了永中软件“掏空”永中科技的客观事实。清算永中科技,首先必须清算永中软件“掏空”永中科技的事实。永中软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说什么:“永中科技破产:股东变化而已”的风凉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有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规定,所谓软件“授权使用”的范围包括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经营环节,而这些环节都有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实际可能性。正如永中软件自己所言“永中科技的永中Office产品,目前则由永中软件开发运营”,意思是说,目前永中软件已经获得了永中科技拳头产品集成Office的经营权。我们要问,在永中科技只占永中软件的极其微小股份(0.04%)的前提下,为什么永中软件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了永中科技39项著作权的“无偿授权使用”合同?这岂不又是永中软件“掏空”永中科技的一项“明证”?

          总之,永中软件与永中科技的相互关系十分“暧昧”,不清不楚,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一定有“高人”在背后故意如此“安排”,......堂堂的美籍归国创业人士曹参先生被彻底“涮”了,还落了一身“恶名”,十分可悲也。我们如何对外(指永中科技的外籍股东们)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