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的法”与“立法之法”


真正的法是发现出来的;伪装的法是制定出来的——笔者

 

有一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遵循立法机构所立的法,乃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就中国的情形,这背后有多重谬误。有几个“反动派”思想家,如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如迈斯特(现代的接班人当属海德格尔和尼采),还有与现代性保持距离但是没有那么“反动”的则是.柏克,这一路哲学家,政治哲学家,他们反对现代性,反对代议制,不是胡来的,而是有其深意。比如他们批评代议制是个“赝品”,他们质疑的正是:代议机构造出的法是真正的法吗?

第一重谬误:社会主义转型国家,从一个习惯法(或有习惯法特征的规则系统)受到全面摧毁的废墟上恢复和重建规则,任重而道远,此前的中央计划经济试验彻底瓦解了传统基于自然法的“发现的法”传统。转型国家面临的任务不是强调发现的法还是立法之法的问题,而是发现的法的传统已经完全被侵入乡村社区的国家权力彻底摧毁,而立法的法这种在后现代哲学家要批判之的东西尚未真正建立。就算真正建立了,还必须面临第二重谬误。

第二重谬误:民主国家代议机构立法的法遮蔽发现的法;私法公法化趋势。那些建立的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国家,立法机构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立法机构立下的规则无数,深入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代议机构所立的法,即使其代表是真正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在我们看来,这种立法仍然相对于蔬菜大棚生产出来的蔬菜或者是流水线生产出来的洋鸡,不如自然过程生长出来的蔬菜和普通鸡那么好吃。也就是说,真正的代议机构立下的法的信息基础仍然是有问题的。他们不可能象法官判案一样深入到两造冲突的细致处去细察,并考察和类比同类案件判决,对冲突予以尽最大可能的协调,由于利益事关真切的当事人,还有法官本人的职业生涯等因素,由此立下的法比那种批量的法更具适应性。

第三重谬误:公共政策处处僭越。从反思现代性出发,我们对现代民主制国家的代议机构立法保持警惕,反思私法公法化的不良倾向。从反思中央计划经济试验出发,我们对全面控制社会的企图尤其反省和警惕,并予以公开的谴责。但是,前者,在自由主义者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响,在后者,我们的反思和清理还远远不够。这就造成无论是东西方,转型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公共政策大行其道,为着一些“积极目标”举办公共工程,滥用纳税人的税款;为了局部或某些人的利益,侵蚀社会的正义基础;为了当代人和可预见的几代人的短期利益,牺牲未来人的长期利益。许多公共政策和公共工程还因其信息基础极其有限,所到之处,打击正义,摧毁自由,那些受损的少数人沦为多数暴政的牺牲品。

就我们身处的境遇而言,第一要务是,正视历史和现实,全面反思和清算中央计划经济试验,这场试验遗产很多,其中,“发现的法”的法这个依法治国真正的基石已经被彻底摧毁过。第二,反思公共政策的僭越。大量私人事务根本不能进入公共政策考量之中,例如农民的土地原本就是私人事务。第三,适当时机,中国人也将需要反思现代性问题。有朝一日我们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对立法的法的反思仍然是需要的。

参考文献

布鲁诺.莱奥妮,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