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玩猫腻,曹参成了受害人


     一般而言,法官很受人们的尊敬,但是,永中科技破产清算的主审法官则不然。何故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我们容易看出: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的重整申请。但是,永中科技破产清算的主审法官故意了忽略第一款条文,以及第二款条文的大前提“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只有)债务人或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注意:(只有)两字是主审法官故意加上去的,结果变成了:“只有债务人或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把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可能性完全排除在外,而且主审法官又把《企业破产法》条文中原来的“可以”二字改为“有权”。很明显,这就是玩猫儿腻,作为债权人的曹参等四人提出重整申请反而被驳回,成了受害人。

        说明:详细论述,请见511日我写的短文:“永中科技破产裁定书应该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