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科技是怎样被裁定破产的?


    5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锡破字第8号-2)裁定如下:
    1)宣告被申请人永中公司破产。
    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在该民事裁定书中,宣称:“......永中公司部分债权人提出永中公司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过低,但是,即使是该异议成立,亦不影响宣告永中公司破产。
永中公司的核心资产为无形资产和股权,特别是永中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为以永中Office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系永中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但永中公司的流动资产金额仅为699余万元,本身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如不变现永中科技的无形资产,无法满足清偿债务之需;如将之变现,永中公司无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而曹参,章燕青等四人提出公司重整申请,(因其不具备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  ,故无权提出重整申请,予以驳回,因而,永中公司的无形资产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变现。由于永中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条件,故裁定其破产。
      该裁定书确认:永中公司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后)为1534万人民币。人们要问:为什么“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变现”?为什么“如不变现永中科技的无形资产,将无法满足清偿债务之需”?也就是说,为什么必须公开竞价拍卖永中Office的核心技术专利、商业机密以及软件著作权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比如,永中破产申请人之一的债权不就是永中公司到期欠缴的办公用房的租金吗?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作出如下裁定:
    1)公开竞价拍卖永中Office的技术专利等,将其变现,用于偿还
    2)永中公司欠缴的破产申请人(永中的房东)的办公房屋租金。
      十分明显的事实是:1)与2)是两种性质全然不同的价值载体,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用1)变现偿还2))。还有,裁定书的所谓“永中公司部分债权人提出永中公司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过低,但是,即使是该异议成立,亦不影响宣告永中公司破产“,云云,是故意无视多数债权人的意愿,对于永中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明显疏漏和错误以及永中的所谓“长期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合法性,未予考虑,不予理睬,这是不能容忍的。
    鉴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书,缺乏以事实为根据,不讲道理(法理),应予上诉,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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