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还得从源头抓起


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还得从源头抓起

刘纯银

按理,如果一个人有病了,单位送要其去医院治疗,应该是件高兴都来不及的好事,为何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深圳市二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不但不领这份情,反而到当地法院起诉单位呢?原来,郭俊梅并没有病,只因其在 2009年底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被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且在未征得其父母及其近亲属同意情况下,聘请康宁医院精神病专家为其诊治。(510日《京华时报》)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的,郭俊梅在深圳市二院工作期间并无任何工作失误,亦未出现因精神问题做出不当行为,深圳市二院仅凭其与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之处,这也是造成郭俊梅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同时,法院还认为,康宁医院医生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深圳市二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此外,院方还向媒体讲述郭俊梅患偏执性精神病,高北陵亦违反保密义务向媒体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隐私和患病情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郭俊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损害。

尽管今年5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郭俊梅胜诉,深圳市二院被判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康宁医院及医生高北陵则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过,郭俊梅对康宁医院和高北陵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准备上诉)的一审判决,但笔者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近几年来“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且不断攀升。而这些“被精神病”者却没有郭俊梅那样幸运。这不,今年419日,武汉钢铁集团职工徐武从精神科监护病房成功“飞越”。随后,他到广州向媒体举报称,因不满“同工不同酬”状告单位,受到原单位“报复”,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长达4年时间。更令不解的是,427日,徐武被武汉警方以“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从广州抓走,武汉警方称徐武正在医院接受继续治疗。

况且,即使律师和法院能为“被精神病”争取到名誉权,但还是没有办法彻底摘掉“精神病患者”的帽子。因为依照目前惯例,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所有决定权都在医生。这也是郭俊梅的代理律师黄雪涛所认为的当前“被精神病”面临的“名誉好讨‘病帽’难摘”的困境。

笔者认为:与其事后依靠律师和法院来恢复“被精神病”者名誉,不如从源头杜绝将正常人“被精神病”这就必须从立法和相关制度上进行规范,尤其要对那些胡乱收治非精神病人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如近日正在审议中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罚则为: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真心期待郭俊梅的胜诉,能给“被精神病”者带来好运,也期待《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出台能推动国家《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并实施。但愿在不久的将来,“被精神病”现象不再出现。这也是构建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