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在2009年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研发经理,月薪合同工资为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为3000元。在2010年4月份由于该公司新换总经理,新总经理来之后发现张小姐在以前的研发项目中存在很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总经理在3月份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扣除了李小姐的绩效工资1500元。李小姐不满,4月中旬主动提出离职,并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补发3月份的绩效工资1500元,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支付经济赔偿金的50%。在庭审过程中,单位拿出李小姐在做研发项目中的相关资料,证明李小姐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是该公司对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太笼统。没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的50%的标准在哪里。最后劳动仲裁支持了李小姐的请求,但是不支付50%的经济赔偿金。因为这个经济赔偿金的焦点是因为单位和个人对工资有异议,因此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