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我国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在1定条件下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1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1,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述法律条款意味着:公司上市并非“只进不出”。只有“能进能出”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体现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股市本色,进而发挥股市对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之基础作用。上市是公司的荣耀,也是公司莫大的喜悦,然而,退市却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悲哀,而且更是投资者之大不幸。因此,在中国股市中,客观的情形是,上市容易退市难。
由于体制改革一直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原因,我们的上市程序一直按照政府审批的手段,而不是市场的手段,这样对于有吸引力的公司上市很难,而对公司于一些有问题的却能通过行政方法上市,一旦上市对于公司就是一个可以养老的场所,只要公司没有钱就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融资,实在不行还可以卖壳挣钱。中国从1992年有股市到现在真正退市的公司仅有水仙股份、粤金曼、九州、海洋、蓝田股份等不足十家,而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两千多家,这样的结果就是只要上市就可以在股市上混。像现在的许多ST股票就是不死鸟,重组或借壳,最差只能弄到三板。一些混的好的,很可能一夜之间乌鸡变凤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标志着中国股市自2001年起正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这一退市办法下,PT水仙和PT粤金曼率先成为“先驱”,新退市办法出台两个月后,它们便被完全除牌(即真正意义上的终止上市)。然而,2004-2007年期间,4年内却极少有垃圾股退市。而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的美国股市,据董登新教授在《美国股市8年退市7000只股票》一文中介绍,1995——2002年的大牛大熊的8年间,美国股市共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除牌),创下股市发展史上的退市记录之最。
监管部门当初推出退市制度的目的是,告诫公司管理层,教育普通投资者,并以此抑制所谓“拉圾股”炒作。有关人士甚至提出,没有“退市机制”不可能有健康的资本市场。但我们看到“退市制度”实际效果并不好,既没能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也没有减少市场里的“拉圾公司”包装上市的不断滋生,更没有抑制“拉圾股”炒作。即便在今天,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十年,主板市场上仍有128家戴帽的“拉圾股”,说明原有的“退市制度”并没有解决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中国股市离健康发展的正常轨道依然很远。
资料显示,中小板目前仅有5只个股被特别处理,占比不到1%;沪深主板中,ST类公司占比为11%。近10年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不足1%。从去年年报及今年一季报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垃圾不堪”的ST公司却成为众多机构投资者和拟上市公司争相追捧的对象,这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无论垃圾公司成了怎样的超级垃圾,它们总有办法坚决不退市!这一现象似乎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项“潜规则”。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真的也就名存实亡了。形成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市场缺失严刑峻法、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将上市公司成为企业无止无休的取款机和印钞机,是一个带制度性的根本原因。
过分保护亏损劣质企业、保壳和浓重的政府色彩的行为应在未来市场上减少,业内人士认为背靠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最终能获得国家支援,很多投资者在股价下跌或上涨时买入ST、*ST等风险类公司,几乎成为一景,这是不正常的,必须根本改变。“美国股市8年退市7000只股票”,而中国股市20年退市不足10只股票,这其中的巨大差别说明中国股市的退市机制依然不完善。只有在退市的压力下,公司才会考虑投资者利益,才能彻底改掉ST是最有投资价值的公司怪圈。
“美国股市8年退市7000只股票”,而中国股市20年退市不足1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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