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信用更为珍贵——互联网贷款第一案


    2011年4月28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当庭判决: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阿里小贷胜诉。法院判决郑某立即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340.97元,本息共计370,340.97元。并判决被告承担阿里小贷因本案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
    这是中国互联网贷款第一案,它的出现令人遗憾又在意料之中。在此之前,笔者关注过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该贷款是阿里巴巴为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诚信通或中国供应商会员提供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一种小额贷款。从其风险控制来看,主要依据是商户的线上活跃度、网上信用评价、企业健康状况和当期在线交易等。笔者根据案件审理的公开资料搜索了本案被告经营的公司——杭州横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发现该企业信息为诚信通企业第2年,诚信通指数30。同时该企业在多家网站开有线上店铺,主营产品为SMC配电箱。

    就该案件判决情况对未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和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电子化金融行为与现实发生无差别,被视为与现场行为同样法律效果。通过网络贷款不去偿还,与在现实中一样要受到法律追究。该判决无疑肯定了网络贷款的合法性,肯定了阿里小额贷款业务受到法律保护。
    该案件将促进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电商平台、监管和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网络贷款相关系列制度。在线交易平台,生意好坏取决于口碑,口碑的基础首先就是信用。平台评价一个商家最有力的指标就是客户评价与经营时间。
    中小企业在创业期普遍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无法按照银行授信的方式来评价企业信用指标。但是,对与网商而言,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往往视为商家的镇店之宝,立命之本。从这样的生态情况来看,如下措施将保障网络贷款进一步发展进而形成新型生态:
    1、将实际交易与经营年限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力求真实、客观。例如,放贷时采取人工审核措施,抽查与核定交易的真实性。
    2、授信额度适度控制,随年限逐步提升,以控制网络贷款业务早期的风险。
    3、通过技术革命提升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将社区与电子商务结合,电子商务SNS化,贷款服务向真实、活跃、交易历史长的商户倾斜。
    4、专业银行、监管部门要跟上网络发展,制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面向中小企业的网络小额贷款是一次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革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意义。除了运营者、监管者以外,参与者也非常重要,必须防止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发生。该判决确实起到了“保险阀”的作用。(宁哲网络 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