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是民主的一大进步


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是民主的一大进步

时事:中新网610日电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时事评论:别小看这么一句“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由于我国存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曾经闹出的冤案错案可就不少。以前一些地方执政者对待上访者,对待一些与贪官腐败分子“对着干的刁民”,往往就用 “患有精神病”处理,那些被处理的人们遭受非人的迫害,人生处境和际遇悲惨得很,可以判断,这个《精神卫生法(草案)》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现在我国思考问题越来越细,就是这么一个《精神卫生法(草案)》都想到了编写、拟定和将来颁布实施,说明我国法律越来越建全,以人为本的观念的确越来越提高,依法治国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是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的又一大进步。

可是,凡事也不可高兴过早。我国目前也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应用也是这样,很多条文的解读和说法基本上还是让弱势群体找不着北,让弱势群体误认为法律是保护他们,反过来却又害了他们。

比如,本《精神卫生法(草案)》所述:“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弱势群体一听到就鼓掌欢呼,奔走相告。

可是,有这么一些说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以上这些文字埋伏的风险可就很大了,应该把“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改为“由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视情况,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参与制止”。还应该把“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删除,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也太忙了,这些事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来处理就可以,除非其监护人、近亲属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帮忙的,那是另外一回事。否则还是老样子,原因是当地政府可以指挥当地公安机关,有了这一条,里面回旋的空间还很大,还可照常“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当然,以下这些条文很好:“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患者出院。”

另外,这些条文还值得再推敲:“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如果执业医师被官员利用,这个环节也相当麻烦,说不清,那些被陷害的人,同样不能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