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二次被罚,征集天目药业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代理五粮液民事赔偿案的思考》
 
依据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发布了征集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的消息,对此,权益受损的五粮液投资者的反应还是比较热烈的,现就目前代理该案的情况介绍如下。
6月2日,我携带两位上海股民吴某、庄某的起诉材料,送至成都中院立案庭立案,为成都中院收案,法院称将尽快审查后给予回复,两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70900股,起诉金额合计329103.01元,从而,揭开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序幕。
 
(一)关于诉讼的四个时点
投资者提起诉讼所需确定的时点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的。
其一,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3年5月28日。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司刊登公告,声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挂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全文。
其二,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1月30日即中科证券破产而五粮液公司未及时公布投资理财损失之日至2009年9月9日(不含该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鉴于涉及四个虚假陈述行为,这四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起点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次序分别为:2009年3月9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4日,又鉴于这四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存在连续、交叉而未中断过,故选定最早的一个日期即2007年11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故不存在四个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计算的问题。
其三,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即五粮液公司发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这是五粮液虚假陈述最早被揭露的日期,之后,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9月30日,五粮液公司回应了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
而且,从五粮液股票价量变化上亦可证明此点。由于公告系突然发布,当日下午五粮液股价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了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分指数,使之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日下午短短的2小时内,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呈现跌势,抛盘明显。
其四,该案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1月13日。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3795966700股五粮液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之日为2010年1月13日,经均价计算,基准价为26.23元/股,该价格实际上是2010年1月13日后仍持有或卖出五粮液股票者的可认定的推定卖出价
 
(二)关于权证持有人
此次,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在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3月26日间,五粮液公司发行了权证,还是认购权证(五粮YGC1,030002)与认沽权证(五粮YGP1,038004)一起发行,而且,时段上与虚假陈述实施日有重叠,这就为法律提出了一个新问题:权证持有人可以参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的维权吗?
所谓认购权证(Call Warrant),又称为看涨权证,指发行人发行一定数量、特定条件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持有该权证后,有权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一定的履约价格,向发行人买进一定数量之标的股票。所谓认沽权证(put warrants),又称为看跌权证,指在行权的日子,持有认沽权证的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卖出相应的股票上市公司
认购权证最终通过行权可以买入相应的标的证券,而认沽权证则最终通过行权卖出相应的标的证券。在五粮液案中,其虚假陈述系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故五粮液认购权证的权证持有人是有可能参加维权的,而五粮液认沽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则不行。但是,这也是有条件的:买入五粮YGC1的持有人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间行权,行权后的五粮液股票必须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其买入价是五粮YGC1买入价与行权价之和,在计算时,须注意行权价格与行权比例。
因此,今后的五粮液案中,有可能产生第一例权证持有人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维权的案例。不过,由于权证持有人一般很少行权,且必须将行权后的股票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则少之又少,这一特例会否产生,有待观察。
 
(三)关于适格原告的标准与要求
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有两类:(1)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五粮液股票(000858),或2)买入五粮YGC1(030002)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间行权,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五粮液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四)关于不适格原告
对大量五粮液投资者寄来的交易记录材料,我阅读并依法严格计算后发现,相当多的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其无法成为适格的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原告。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并未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期间即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五粮液股票的,
2)购买了认购权证五粮YGC1并未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期间的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间行权,或购买的是认沽权证五粮YGP1。
3)已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即2009年9月9日前(不含该日)将五粮液股票卖尽。
4)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期间买卖过五粮液股票,但你在该期间产生的全部股票买入均价低于实际卖出均价(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3日间)或推定卖出价(2010年1月13日后)26.23元/股,故不存在法律可认定的亏损。
5)虽符合起诉条件,经计算后法律支持沏可诉金额过低,连必要的成本都无法抵充,对此,我建议不必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