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领域,对领导干部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无论网络媒体,还是党和政府,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都做过很多讨论,今天旧话重提,还是因为就目前的用人制度来说,用人失察问责还没有在制度上得到很好的落实,很有必要再进行讨论。
追究领导干部用人失察之责,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三方面的好处。
首先,追究领导干部用人失察之责,无疑加大领导干部用人的责任感。“问责制”能让领导干部用什么人,不再“一用了之”,而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所用之人任期内失职,甚至干了违法乱纪的事,当领导的要跟着受“牵连”,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也脱不了干系,即“问责制”。这就等于“逼”着领导干部在选人时要全面细致地考察、反复酝酿才使用,不敢草率武断决策,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作用才能得到真正发挥,并且也能有效加大对所用干部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所用领导干部的违纪现象,就能及时进行处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其次,追究领导干部用人失察之责,能够使部属少犯或不犯错误。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怕丢了选票,常常对部属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即使是刚刚被任用的干部,发现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造成一些人放松了要求和自我约束。追究领导用人失察之责,出于“连坐”关系,领导干部必然会经常对部属的工作、生活圈进行过问,掌握情况,及时提醒,从而能够使部属防微杜渐,避免走上邪路。
第三,追究领导干部用人失察之责,可以有效防止集体腐败的问题。在反腐败中,许多被查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其下属也跟着一起犯罪,而这些下属大多都是由被查出问题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有不少竟然是被“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甚至一些作风下流、道德败坏的龌龊分子也被提拔运用,滥用权力就是因为用人失察“问责制”没有得到落实。要建立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档案,这样,干部在提拔使用后,如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就有据可查,并追究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领导干部提拔使用干部能做到任人唯贤,不徇私情,无疑给那些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优秀的干部受重用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并能有效防止腐败的漫延与滋生。
小平同志说过“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而“官员有问题,问责失察者”正是管好和用好“大大小小干部”的一副好“药方”,它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既加大了党内责任追究的力度,又开拓了民众监督和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新渠道,确保从机制和根源上解决好用人问题,从而正视人民的呼声、用民众信得过的干部,让民众监督干部,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重复发生,确保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忠实履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光荣职责。
反腐败给我们的教训很多,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最大的失误还是用人上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也有必要在选人用人上进行反思,在选拔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上,在把好人品官德的基础上,突出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并下决心推行领导干部用人失察“问责制”显得尤为重要。 (成文于2009-01-09)
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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