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项目外包的不同的理解


日前走访了很多大型的国有企业,感受非常深刻的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务派遣,基本都采用的是项目承包给劳务派遣公司。通俗的就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到用工单位干活,由用工单位提供场地和设备,管理人员也是用工单位的。初一看这跟劳务派遣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其实实质就是变相的劳务派遣。但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比如是按照每个零件是多少钱,并且里面包括多少风险准备金。这样用工单位就认为一切所谓的以后劳动争议跟自己没有任何争议。其实不然,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能承接这个劳务外包的项目首先还要看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是否有用工单位的经营范围。同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这些员工如果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就不合法。这样可能就对用工单位的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这些员工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在经济补偿金、高温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都会存在问题。

   如果某运输公司与某生产型企业签订了一个运输合同,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为生产型企业提供运输。那么这个就是承包合同。因为驾驶员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在解除和终止基本都是跟运输公司达成协议。

   不管是劳务派遣和是劳务承包,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性质。一般劳务派遣的变相的劳务承包方式,最后还是会确认为劳务派遣性质。因此用工单位要谨慎。最后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到最后不存在了,所有的责任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即使是承包协议,最后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