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中国式管理境界(36)


  社会管理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而提出的一个具有全新意义上的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范畴。该范畴一经提出,即刻震撼了中国,震撼了世界,亦震撼了管理者。原因是,不要说对社会进行管理,即便是能够提出这样一个高屋建瓴的管理学范畴,就足以惊天地,泣鬼神的了。这是因为,没有一种管理的科学含量能够与之匹敌,因而其科学价值、经济学价值、管理学价值将不可估量,也必将推动、影响人类经济社会之发展进程。诚然,社会管理牵涉到经济社会自然的方方面面,绝对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何谓社会管理?社会还需要管理?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什么?如何对经济社会实施管理?社会管理的目的最终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什么?为何是经济、制度、价值对称?

  社会应该有“广义社会”和“狭义社会”之区别与联系。

    广义社会可以理解为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物质系(宇宙万物)和非物质系(宇宙时空、运动规律、运动原理、秩序等)。即便在“狭义社会”中,所包含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复杂。它不仅包括政治、经济,也势必应当把经济社会的运动规律、运动原理、运动秩序等一并包括进去,因为若没有上述之一切,构不成哪怕只是一个“狭义社会”之范畴。

  正是由于如此,我才在上述说,不要说对社会进行管理,即便是能够提出“社会管理”之范畴,就足以惊天地,泣鬼神的了。大家不妨设想,如果连“社会”的上述构成都搞不清楚的话,还能、还敢谈“社会管理”吗?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对这样的一个既是物质系统又是非物质系统的“社会”来进行、来实施“管理”呢?我想,需要首先把“广义社会”和“狭义社会”的区别与联系搞搞清楚才成。这是由于,如果不能把上述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搞清楚的话,就直接对某一社会现象、问题进行“管理”,非但达不到管理的目的,恐怕连预期的效果也达不到。这更是由于,管理,从来就不是一种“目的”,而一定是一种“方法”。作为“方法”而非“目的”的管理,对所“管理”事物的构成不了解怎么成?为此,我们就有先发现、区别、联系之的必须。

  首先、我们必须得搞清楚,人类经济社会即“狭义社会”仅仅是“广义社会”的一部分而已,虽然“狭义社会”比“广义社会”还要复杂些,但“狭义社会”归属于“广义社会”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反之,如果搞不清楚这一点,大自然就势必会对人类的“管理”实施“反管理”,而这种“反管理”或报复,似乎一直都在进行中——与人类违反规律的程度正正比,而与人类能够按经济社会自然规律办事成反比(我把上述称为惩罚定律)。

  第二、我们还需要搞清楚,“狭义社会”虽然只是“广义社会”即大自然的一部分,而又是“广义社会”即大自然不可或缺的一个有机构成,表现为,如果脱离了“狭义社会”也就自然谈不到“广义社会”。也就是说,只有我们能够将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时候,我们才能谈“社会管理”。

  第三、还需要搞清楚,社会系统不完全等同于自然系统,因为在“狭义社会”系统中不仅包含微观领域里的自然系统,也包括非“自然系统”——人类意识、人类意识的产物,如文化、主义、意识形态等等。诚然,人类永远也做不到与自然系统的完全统一。

  第四、还需要了解到,虽然人类做不到与自然系统的完全统一,但不等于人类就没有与自然系统“部分统一”的必要,因为在这之前,业已存在着一个“道法自然”之定律、原理。不要说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没有能够超越自然的本事、能力,就算能、有,那也不能做违反自然规律、原理的蠢事。

  只有在搞清楚了上述“广义社会”与“狭义社会”的区别与联系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谈如何对“狭义社会”甚至包括“广义社会”来进行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还需对“狭义社会”的构成有一个初步的认知。

  “广义社会”与“狭义社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上可以“广义”到宇宙万物,下可以“狭义”到一个经济体的内在经济结构中,“狭义”到一个微观经济体的内在结构中,甚至还可以“狭义”到一个家庭的内在结构中。但是,如果您认为“狭义”就是一个范围小的概念那就打错而特错了,因为一滴水可以反映出太阳的光芒,一个基因可以改变一个生物的本质、性质。

  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管理”绝不只是一个“宏观”的范畴;恰恰相反,它绝对、应该、首先是一个“微观”得不能再微观的范畴,就因为社会的基因、细胞决定了一个社会体或经济体的本质、性质。

   为什么在富士康会出现“十三连跳”的事件?而在中国大陆的其他企业里就不出现或鲜出现?难道富士康给其工人发的工资低于中国大陆其他企业?回答是否定的。既然如此,富士康何以出现震惊中外的“十三连跳”事件?毫无疑问,就是由于我们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已经很缺乏“社会管理”了。把工人当做“机械部件”,其还有“社会人”的性质与意义吗?为什么在跳楼的人当中没有富士康的老板,甚至没有其部门经理?

  一些制度的制定、颁布为总发生在类似“跳楼事件”之后?早干什么来着?这还能叫“社会管理”吗?否,这充其量就叫“社会治理”而已。“管理”与“治理”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具有防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被动“治理”的功能。也正是由于如此,我才说,所以要搞所谓“公司治理”,是由于其提前没搞“公司管理”。

  很显然,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能够提出“社会管理”,就在于已经认识到了“管理先于治理”,并且具有避免“被动治理”的功能。当然,企业亏损的发生,经济危机的爆发等等,全都与“事先”没有搞好“管理”有必然联系。这,难道不是党中央、国务院之所要在日前及时地提出“社会管理”范畴的成因?

    要实行“社会管理”还需明白以下关系:

  (1)社会管理务必先于社会治理,就像“公司管理”一定得先于“公司治理”一样。

  (2)社会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非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部门说一说而已。

  (3)社会管理通过“制度先行”或“制度创新”来表达,而制度又必须得表达规律。

  (4)表达规律的核心在经济、制度、价值的对称,因为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质能守恒、失恒、转化,其根源就在于其经济、制度、价值性的不对称上——需要这方面知识者,请看《社会创新》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