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被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北京 (撰文/摄影  葛树春)湖南省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杨自平、王本远、杨松华、丁书成、符金荣等人起诉至法院;2002年,‘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8起被执行案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佳佑公司价值近500万元的财产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155万元低价拍卖,还有没有评估的价值300多万财产下落不明。该案引发一离奇现象:申请执行人(原告)和被执行人(被告)一同控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执行。

近500万财产被株洲中院卖155万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佳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佑公司)原负责人成佳佑、成凤先以及其债权人王本远、杨松华等人的日子很是难过。

因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无视王本远、杨松华等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成佳佑等人的执行和解的请求,将佳佑公司的财产低价拍卖给他人,成佳佑、成凤先等人从2003年上告申诉至今,并愈演愈烈。

截至2011年6月15日,成凤先已先后12次来京控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办案、枉法执行。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成凤先的再审申请。

成凤先等人的遭遇要从9年前说起,2002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8起被执行人为‘株洲市佳佑公司’的执行案件,案件执行总标的额为4828854.6元。

成凤先告诉笔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佳佑公司的财产查封后,‘佳佑公司’的一些财产和机械设备被人偷走,致使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执行过程中查封清单上属于‘佳佑公司’的成品和半成品产品木地板全部失踪。

“即便法院把佳佑公司的财产和设备弄丢,但‘佳佑公司’评估出来的财产总值仍够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还有余。”成凤先告诉笔者。

然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却称拍卖价格过高,不便出卖,最后将全部495万余元的财产(包括近11亩国有土地)以155万元的价格低价拍卖给买受人,并将一套价值29万元的淋漆生产线和价值17万余元的变压器无偿赠送给房屋买受人。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做法让成凤先和债权人杨自平等人大为不满。在‘佳佑公司’财产被拍卖前夕,债权人杨自平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多次书面向株洲中院提出不要低价拍卖‘佳佑公司’财产,但未被获准。

“杨自平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办案人员理论,办案法官兰超英(音译)声称杨自平不懂法,要执行必须拍卖。”杨自平的妹妹杨松华出证明表示杨自平那次与兰超英理论被气后不久便撒手人寰。

在株洲市佳佑公司负责人成凤先、成佳佑和其债权人王本远、杨松华等人看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低价拍卖‘佳佑公司’财产是直接导致‘佳佑公司’一无所有和‘佳佑公司’王本远等所有债权人权益未获满足的主要原因。

笔者了解到,自从公司财产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低价拍卖后,原‘佳佑公司’负责人成凤先、成佳佑便为此事四处上告,在成凤先、成佳佑看来,其手中的证据足够让违法执行拍卖自己财产的法官脱掉法袍。

‘佳佑公司’负责人成凤先、成佳佑在控诉书中认为其拥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拍卖属于‘成凤先、成佳佑’的国有土地。

成凤先、成佳佑还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经查封的淋漆生产线无偿送给买受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第12项。

“我们的财产小鸟屋61104个,细木工板238块,价值在100多万的成品地板和半成品地板,被查封但去向不明,甚至株洲市拆迁办预付的5.8万元费用给了执行局之后,在执行文书中也被蒸发掉了。”成凤先悲哀的向笔者表示。

“我们的财产被株洲中院查封执行过程中遗失,我们原本有人看护财产,但执行法官却将看护财产的人赶走,后没有安排人看护财产也不安排人员对财产进行清点,株洲中院办案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

违法执行却拒绝赔偿

因为怀疑并有证据证明株洲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自己财产中严重违法,成凤先、成佳佑从2007年起,便要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执行‘佳佑公司’财产的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然而,株洲中院在执行拍卖‘佳佑公司’财产上犯的错误,又怎会轻易认错?

据了解,成凤先、成佳佑于2007年第一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株洲中院却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承认违法。

成凤先、成佳佑将案件申诉至湖南省高院以后,曾引起湖南省高院的重视,湖南省高院指令株洲中院重新审理,但株洲中院仍坚称自己无错,并对成凤先、成佳佑的多个认为,作出了详细的“回复”。

株洲中院坚称自己无错的同时,笔者在其下发的【(2009)株中法确字第4号】中却发现了株洲中院自相矛盾的表述。

株洲中院称,2002年8月6日,该院执行人员向‘佳佑公司’送达了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并称已告知被执行人15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

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株洲天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对‘佳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一次拍卖,后因“无人竞拍”天成拍卖公司才于2002年8月1日向株洲法院申请调价...

而成凤先和佳佑公司债权人王本院等人却坚持认为法院将原价值300多万的机械设备,在拍卖之前10天就被以25万元的价格变卖,“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的违法行径,我们无法用语言去形容”。

“株洲中院执行局的人在2002年8月6日给我们送评估报告称15天内没有异议就进行拍卖,而在2002年7月他们就已经对我们的财产进行了一次拍卖。”成佳佑告诉笔者。

据了解,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那次拍卖流拍,拍卖公司在8月1日向株洲中院申请调价,成佳佑、成凤先等人手中现有2002年9月11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证。

成佳佑说:“尤其是我们的房屋面积高达6932.13平米,而最后拍卖确认的面积却只有5116.91平方米,1815.22平方米没有拍卖,仅此一项我们以及债权人就损失近百万。”

不确认违法背后的官官相护

2009年底,成凤先、成佳佑因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9)株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书,依法申诉至湖南省高院,2010年2月21日,湖南省高院正式受理成凤先、成佳佑的申诉请求。

然而,湖南省高院立案庭受理成凤先、成佳佑的申诉请求后数个月内无任何给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引起了成凤先、成佳佑以及其他数十人的上访。

2010年5月24日,近30人集结在湖南省高院门前“讨说法”,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2010年 6月30日之前一定给成凤先、成佳佑以及其他债权人一个合理地说法,直至2010年9月,湖南省高院才为成凤先等人的申诉立案。

本以为申诉请求被立案后能够讨回权益,但让成凤先等人没有想到,湖南省高院坚持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做法有瑕疵不违法。

据悉,湖南省高院将成凤先的申诉请求立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期间成凤先、成佳佑和其代理律师以及“佳佑公司”的债权人王本远等人均到庭。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袁夫林曾对我说让我随便去告,我告到哪,他都可以花半天时间摆平,他说的话真的应验了,湖南省高院听证过后,便下了不确认株洲市中级民法院违法的裁定。”成凤先表示。

成凤先、成佳佑雇请的律师则认为湖南省高院法官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审理此案。“株洲中院面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请求却不予理睬,违背了执法为民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予国家赔偿。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和解,并违法将近500万的财产拍卖100多万,还将被执行人佳佑公司的查封财产弄丢。他们的行为不算违法,说明他们官官相护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成凤先和其他佳佑公司债权人说气愤地说。

截至定稿,笔者获悉成凤先已第12次赴京告,而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成凤先的申诉请求,成表示还要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上告。

“我们遭遇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执行已经过去9年了,江西抚州人钱明奇在上告10年无果后制造了轰动世界的新闻,如果真有一天我们走投无路,我们也会那么做!”成凤先如是说。

截至发稿,成凤仙已向湖南省、株洲市各级领导函告,笔者将进一步关注此事。(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