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感叹刑律案越来越难办,业务逐渐萎缩。其中对“刑法306条”特别畏惧。如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都是被这306条法器一举击败的。
刑法306条是什么内容呢?
这一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定此罪。306条可以说是刑辩律师们的命门。
当人们对此条是否废除引发大讨论的时候,斯伟江律师的《“幼稚”的中国律师:刑法306条》一文相当有见地。他说“杀手中西都有,只是规矩不同。”306条是司法系统博弈律师的最后杀手锏。
对于有无好的办法对付刑法306条,斯伟江律师表示无能为力,只是寄希望于拼死力争和舆论聚焦。
其实,我从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了一处疑点,就是这一点导致了律师成为公检法系统的俘虏。这一点就是证人不出庭!
只要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就在一个平台上对决了。证人不出庭,潜规则才有了滋生的土壤。
答案永远在现场,证人不出庭,现场不完整,审判结果必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