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教育规划纲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上海、福建等地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管理改革试点”作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新措施,正在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践探索。然而,对于这样的改革,人们的反应却不尽相同,“赞成者态度坚决,反对者声音不小”。
在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新阶段的今天,再去争论它是属于营利还是非营利,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可以根据执政理念规定本国教育的定位,是事业还是产业,允不允许营利;举办者可以按照办学目的选择办营利学校还是非营利学校;受教育者可以从自身出发选择进入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作为政府部门,应站在民众立场上,除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外,还应合理使用、分配公共资源,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制定规则区别对待,这是政府的分内之事。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已是不争事实,允许其存在也是发展之需。《教育法》可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并提出鼓励支持民间力量举办公益性学校,但对营利性教育不做禁止性规定。就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机宜时合,应抓紧进行。
当前,关键是破除长期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瓶颈。为何《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很好地实现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目的?为什么民办学校经常碰在政策“玻璃门”上?为什么许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在实施中停滞在“最后一公里”?为什么民办教育的名声总为负面新闻所累?太多的“为什么”都源于目前这种鱼龙混杂的管理局面。而实行分类管理正是破解困局的关键。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对加强社会管理提出明确思路,要求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从新出台和酝酿中的各项政策措施不难看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重头戏。按性质分类、区别对待已成定局。民办学校作为典型社会组织,不可能继续实行按非企业登记,“非驴非马”不行,否则难与今后的社会管理制度接轨。
化解民办教育业内的长期隐患宜早不宜迟。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监管不到位,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者表面上高举公益性的幌子,私底下却把学校作为赚钱工具甚至提款机,有的民办学校面临被掏空之虞。对此,政府部门应未雨绸缪,早做良策。
我国需要民办教育,但不需要潜伏重大隐患的民办教育。医治民办教育弊病需要一剂良方妙药,分类管理无疑是这剂良方妙药必不可少的“药引子”!
医治民办教育弊病需要“药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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