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带有明显保护性的法律假定或者法律拟制,无罪推定实际上为控辩双方的对抗提供了一种抑强护弱的制度保障。作为国家刑事追诉者的检察官,尽管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的权利和保障,但在刑事诉讼中却必须承担一系列的特殊的义务。如始终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等等。同时,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却要享有一系列的特殊保障。如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对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明,只需达到较低的证明标准;对于可能使自己陷入刑事控罪之中的事项,被告人拥有拒绝陈述的权利,等等。这样,作为强者的检察官与作为弱者的被告人,经过法律程序的“有意”矫正,就大体上在对抗手段、对抗能力和对抗机会方面拥有了平等的地位。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经过矫正才能实现的平等称为控辩双方“实质上的对等”。
在中国目前的制度下,这种“实质上的对等”要得到实现,确实要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但无论如何,没有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庭审判就不可能具有真正的诉讼形态,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是一句空话。
要使控辩双方真正能够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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