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钱江摩托、湖南投资民事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一〕钱江摩托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由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和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取得浙江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票于1999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代码000913,简称钱江摩托,曾简称G钱摩。
2009年5月18日上午,浙江温岭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钱江摩托迁建有关政策进行讨论和研究,明确了补偿政策标准。当日下午,温岭市政府电话告知钱江摩托,公司的部分厂区将列入城区“退二进三”规划并可享受《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上述迁建工作和补偿事宜涉及钱江摩托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达公司)和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鹏公司)。钱江摩托接获通知后即开始研究和评估《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和政策对本公司的影响。
5月18日,温岭当地媒体对上述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报道。有媒体报道,“常务会议对钱江摩托万昌厂区迁建资产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进行讨论研究。会议确定了钱江摩托万昌厂区‘退二进三’有关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金补偿政策。”该节目中还对会议文件《钱江摩托万昌厂区迁建资产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做了特写镜头。
5月19日,有媒体头版中以“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昨召开”为标题对此次常务会议内容进行了报道,其中写明“会议研究了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迁建有关政策”。5月19日后,互联网出现了关于温岭市人民政府确定钱江摩托老厂区迁建政策的信息。
钱江摩托于5月18日下午收到市政府的电话通知及5月18日、19日媒体报道市政府会议内容之后,却未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至2009年9月17日,钱江摩托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厂区搬迁的公告》,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2日,钱江摩托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6月27日,钱江摩托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钱江摩托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二〕湖南投资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取得湖南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票于1993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代码000548,简称湖南投资,曾简称:G投资、ST湘中意、湘中意A。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并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内中涉及湖南投资信息披露违规及被处罚的内容。2010年12月3日,湖南投资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之前,湖南投资于2010年4月24日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内中涉及相关财务调整的内容。
财政部《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中称,检查发现该公司守法纳税意识薄弱,截至2008年底欠缴以前年度土地交易形成的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未将两个严重亏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虚增资产823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323万元;所属君逸山水大酒店将2006-2008年应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长期挂账,用于抵扣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酒店的签单消费和店外购物付款。针对检查湖南投资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87000元罚款,对3名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湖南投资的《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中提及如下违规事项。其一,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其二,未将长沙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虚增资产823万元和虚增所有者权益323万元。其三,君逸山水大酒店2006-2008年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长期挂账。
关于湖南投资对原控股子公司——长沙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740万元,1999年-2005年湖南投资累计借给该公司资金708万元,由于该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亏损严重,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已没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法偿还借款和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湖南投资从2005年起不再将其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09年6月财政驻湘专员办对公司检查时,依据规定,要求湖南投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关于湖南投资原控股子公司——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停止经营并不再持续经营,湖南投资从2004年起不再将其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09年6月财政驻湘专员办对公司检查时,依据规定,要求湖南投资纳入并表范围。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4月20日即湖南投资2004年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4日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3977900002010年8月17日,截止该日,湖南投资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10559251股,故基准价为7.01元/股。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
〔三〕委托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钱江摩托或湖南投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钱江摩托公司或湖南投资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钱江摩托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5月18日即媒体对温岭市政府常务会议报道之日至2009年9月1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17日即江摩托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厂区搬迁的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45354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日,基准价为6.12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钱江摩托投资者必须是: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9月16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湖南投资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4月20日即湖南投资2004年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4日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39779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8月17日,基准价为7.01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湖南投资投资者必须是:2005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24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4月24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钱江摩托或湖南投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钱江摩托或湖南投资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话:021—612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