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与铁路客运保险制度的重建》


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与铁路客运保险制度的重建
 
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这场国殇,举国同悲。在善后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对以铁道部为代表的种种善后作业行为提出严重质疑,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不当言论在网络被广泛责骂。而温家宝总理亲赴现场,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公开指示彻查事故真相,告示天下,对背后隐藏着腐败问题,“将依法处理,毫不手软”。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将依法对责任人绳之以法。学者贺卫方则更甚至于提出,根据宪法第71条,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由人大进行调查听证,同时,社会各界对垄断性极强形同独立王国的铁道部予以肢解的呼声蜂起。
在死难者善后赔偿过程中,铁道部先是单方面依据其自己于2007年9月1日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撤销)颁布的从1951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对死难者最高只赔偿17.2万元,因此,遭遇社会各界强烈反弹。不得已,只得变更为50万元,此项变更及形同动迁拆的早签约多赔偿模式仍受到学界到民间的强烈批评,几天后,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被迫将赔偿救助标准提高至91.5万元。这一标准,经专家计算后认为仍属较低。
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即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存在缺陷。上周末,数位保险法教授聚会讨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五位学者于是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审查废止该条例。认为该条例与《保险法》相冲突,不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如法规层级太低、投保非自愿、合同显失公平、侵犯乘客知情权、缺乏合理性等,同时,也有专家学者质疑铁道部的该保险行为存在同命不同价(比较汽车轮船飞机)、保险费自收自管、未列入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等问题。
在讨论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及质疑7·23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后背后,还应当重视如同恶法的该条例保护的利益链问题,即依该条例产生的、由铁道部自管数十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
无论中外乘客,只要乘坐中国铁道部辖下的列车(其实均由铁道部辖下,除神华集团运煤的朔黄线外),就被强制在火车票款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保险金额则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为每人人民币20000元(此为1992年修订后的标准),保险费则一律按票价2%收取。
根据铁道部公开的历年财务数据显示,2001-2010年的客运收入累计约为7580亿元,如果按2%计算,铁道部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总额可能约为150亿元,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铁路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也按2%比率来算,这三年收取的保险费收入便可能约为18.60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三年合计67.31亿元。另外,铁道部称其在2010年税后利润1500万元,这样,铁道部当年取收的保费收入约为其税后利润的180倍,令人叹为观止。
如果将1992-2000年的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总额减半推算为75亿元,这样,从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赔偿标准修订以来,铁道部从乘客票款中收取的保险费总额可能超过200亿元。二十年来,过200亿元的保费流向了何处,有人查阅了国家审计署的相关审计文件,竟然未获答案,六十年来,铁道部从未对此公开作答。
交通事故是个小概率事件,铁路交通事故则是更小概率事件,像7·23特大交通事故的事故一般少之更少,而近期保障程度较高的高铁、动车事故频发,显得极为罕见与异常,个中内情就难加猜度了。就保费而论,交通事故不发生,即代表所有的保费均计入纯利润,而铁道部年报中并无保费收入一项,却是合计并入运输收入中的,这种财务设置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用保费纯利润粉饰了总利润。
当年,铁路部门建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已积累成了庞大的资金,早期也为受损害的乘客提供了经济上的救助,但随着发展,却没有在执行过程中很好地形成制度,反而,划地为牢地变成了凌驾于监管之上的自我保险,在独立王国式的严重封闭中使得该保险行为的信息全面不透明。
7·23特大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血淋淋的事实,到了对铁道部该保险条例予以改弦更张的时候。若从大方面讲,也到了对早就准备启动却被搁置的铁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一直被人纠问的铁路部门过度垄断现状,对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投资方和建设方、工程监理和建设者、管理方和企业方事务于一身的铁道部的分拆,痛下决心、痛下狠手的时候了。应当按照法治原则与市场经济原则,对铁路部门彻底实施政企分开、路运分开、营管监分开,通过立法先行,将铁道部的监管职能划归国务院交通部、将铁道路下属机构的经营职能分解成多个铁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沿着之前已开始的将铁路公检法剥离之路继续前行,走完未竟之事业
铁路客运保险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从下述方面实施改变。
第一,公开现行由铁道部自管六十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并由国家审计署予以审计公示,之中如发现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而任何公民亦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铁道部信息公开。
这一信息公开至少应当包括:在六十年的运行中,特别是从1992年以来,这笔保险费总额、赔付额及余额分别是多少?有无真正设立过铁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制度?有无风险准备基金或保险责任准备金?又是如何收取、赔付、运行、使用这笔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如何确定与运作的?是否被计入铁道部年报的营业收入与总利润中?铁道部与各地路局是如何分配并共同使用这笔保险费及其巨量余额的?有无挪用、投资及衍生收益?精算与理赔情况如何?
第二,废止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国保监会参与下重新修订各类铁路客运保险条款(包括铁路企业强制责任险与自愿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纳入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与序列中,并依《保险法》制定相应的法规,并规范承运人与乘客在铁路运输中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从宏观上讲,要解决铁路客运保险现存的问题,最好是废止现行《铁路法》,重新制定《铁路安全法》,解决现行铁路系统政企合一、管办不分的状况,实施彻底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法律为依据、以安全为核心来完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第三,结束道部的自我保险体系,鼓励中国商业保险企业介入其中并进行商业化运行,依照保险规律与专业化要求,核订和精算铁路客运风险评估与事故出险率,制定赔付率与正常的理赔制度,进行风险管理、控制与转移,进行合规性管理,健全铁路客运保险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并建立铁路客运风险准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