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费改势在必行


  名言:不纳税的企业是不道德.....

  企业改革方案(官退民进)的度是:吃税的企业退,纳税的企业进

  ......

  房地产企业税制改革势在必行方向:“费改税”逼出来的改革。

  关键词与数据: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二元经济体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双轨税制体

  3.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费收经济体

  税:属于政权

  费:属于特权

  价:属于产权

  矛盾体:

  中国房地产税改第一目标是费大税3/1 

  的问题,从而实现计划内收入与计划外收入的合并,进而为费税统一提供条件。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GDP5%左右的贡献,投资比重已占全国投资规模之首,在建面积和销售面积的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总量也在逐年递增,在全国有18个省份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50%,35个大中城市有10个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70%,有些城市连续两年房价每年上涨20%,有的甚至上涨30%。在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地区和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其同时,与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相比,现行的房地产税费政策和具体的征收措施弊端渐渐凸显,“费”也成为房地产发展中的一个顽疾。发展商将越来越多的资金积压在在建项目上。投资的回收周期的延长,又使销售收入和现金收益难以实现,开发商的资金链条吃紧——由于大量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是在开发商开发前期投入的,视销售情况而征收的营业税也实行多退少补的先期缴纳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占开发商项目成本相当比例的房地产税费几乎都是前期缴纳,这就让房地产税费在开发商的成本比例中的压力越来越大。

  据不完全统计调查,中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要交的税累计起来应该占房价的27%。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则测算,目前开发商要交的税费加起来要占到房价的40%左右,其中约有15%是税,25%是费。

  目前,估算在房地产价格中仅税收一块就占到20%左右,“其中一部分是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的预交,还有一部分是重复税收和行业税”。

  “税”“费”混谈是房地产税费征收的一大弊端,即便很有经验的开发商和业内人士也很难说清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开发商考虑和计量成本的一种方式,将房地产税和费统一计算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作为上缴财政的“税”和各级政府及办公单位自行支配的“费”,其征收和使用途径多有不同。长时间“税费”混称,无助于房地产税费问题的澄清和解决,甚至税费问题会给房地产行业健康成长制造障碍。

  

    政府管理层已经放出税改信号.......

  在12月6日的“2003年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从税收改革的趋势看城市土地管理》主题演讲时就指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试行财产税改革,将对未来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将来会逐步推行增值税的转型,二是将在适当的时机选择试点实行财产税(一说为地产税或物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指出:从财产税角度看,实际上涉及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初始价钱,以便于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另外一种,是土地的供应和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作为土地的使用要定期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征收财产税,会使土地初始价格比较低,但是事后从流量来看,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财产税。另外,财产税的做法有利于承租人的优化配置,城市的某些特别资源由于基本设施的变化而升值(比如公路、地铁通车后,沿线的土地价格就会提高),从而财产税也会跟着提高。

  另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为了弥补法律层面的不足,一些省市开始出台施行细则。从中可见,对房地产税费的改革势在必行。

    房产税费已超过房价的1/3,房地产企业难承其重,在开发商强烈呼吁下,尽管有关“动态”与税收政策有的放矢,但征收的具体措施仍不明朗,我们可以预期,开发商长期呼吁的“动态”与税收政策有望实现,同时税政要人和房地产界共识税改的必要性。

  改革的缘起:

  1. 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2. 结构性调整过时的税收政策

  3. 实现平衡持续稳定地增长

    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以下税改:把现行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个税种;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将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健全涉外税制;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集市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及遗产税等。

  为了共和国金字塔的科学性而努力工作!

  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要写入教科书.......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

  我局经过对现有文件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建京银经字〔1993〕第29号、京财建(1993)119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京清办(1994)23号、京财建(1994)1413号

  3、关于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有关兑现清算处理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京财建(1994)2345号

  4、关于商业企业税后留利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4)财预外9号

  5、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4)财预外661号

  6、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

  (85)财预外427号

  7、关于对街道红十字卫生员增加补贴费的通知

  市财政局

  (86)财综计1048号

  8、关于退离街道红十字站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卫生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市财政局

  (86)财综计1049号

  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

  (87)财综计915号

  10、转发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京财综(1989)1068号

  11、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京财综(1990)464号

  12、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京财综(1992)592号

  13、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财政局、市税务局

  京财综(1993)1847号

  1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京财综(1994)1315号

  15、关于交通局印发证照单据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京价(收)字〔1994〕第148号

  京财综(1994)1415号

  16、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市财政局

  (77)财行字第415号

  17、关于组织民兵训练期间几项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

  (80)财行字第98号

  18、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

  市财政局

  (80)财行字第1257号

  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市财政局

  (81)财行字770号

  2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通知

  市财政局

  (82)财行字第507号

  21、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费补助办法的补充修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

  (82)财行字第844号

  2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三乡的特等残废人民警察、残疾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民政府局、市财政局

  (83)财行字第427号

  23、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83)财行字第1086号

  2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颁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4)财行字第47号

  25、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

  (84)财行字第386号

  26、转发《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4)财行字第725号

  27、《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86)财行字第29号

  28、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86)财行字第266号

  29、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

  (86)财行字第526号

  30、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丧葬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

  (86)财行字第535号

  3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

  (86)财行字第879号

  32、关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86)财行字第1043号

  33、关于贯彻《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卫生局、市卫戌区政治部

  (87)财行字167号

  34、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

  (87)财行字第398号

  3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8)民计字第72号

  36、关于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后相应提高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京财行字(1988)第860号

  37、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

  京财行字(1989)第1731号

  38、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京财行(1992)1776号

  39、关于转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

  市对外济贸易经委、市外汇管理局

  京财资经字(1992)第8号

  京财外(1992)2700号

  40、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京国资字(1992)第25号

  京财工(1992)405号

  41、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国资字(1992)76号

  京财工(1992)1165号

  42、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

  市财政局

  京财农(1994)358号

  43、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京财农(1994)796号

  44、关于调整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京财农(1994)2566号

  45、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京财协(1994)352号

  4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94)市购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