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新华网河南频道报道:9月1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刘君伟、刘双林、孙会勋、胡石磊因违规征收“引产押金”,被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09年初,时任中牟县姚家镇计生办主任的被告人刘君伟、副主任刘双林、孙会勋、胡石磊,明知对于计划外怀孕妇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但为完成200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组织、安排该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将发现的该乡计划外怀孕妇女强制拉到开封、中牟县城、乡计生办等地方不让其回家,要求其家属交纳“引产押金”,否则将对计划外怀孕妇女做人工引产手术,迫使计划外怀孕妇女家属交纳数额不等金额的“引产押金”,放任计划外生育,最终造成89户家庭在没有生育证的情况下计划外生育89人,违规收取“引产押金”90余万元,待计划外妇女生育之后,将“引产押金”转交为社会抚养费。
从这篇报道可以看出,如果中牟县姚家镇计生干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那么这89名计划外怀孕妇女将被采取“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强制堕胎);然而,由于姚家镇计生干部在这些孕妇家属交纳“引产押金”之后,允许计划外生育,从而使这89个计划外怀孕的胎儿侥幸逃出计生魔爪。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是坏事;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所违的法是恶法时,“违法”就是好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我认为,这条规定是恶法,因为这条规定赋予计生部门对计划外怀孕妇女采取强制堕胎的权力。
正是由于姚家镇计生干部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才使这89个计划外怀孕的胎儿能够来到世间。虽然姚家镇计生干部收取计划外怀孕妇女家属的“引产押金”也是错误的,然而,相比之下,收取“引产押金”而放任计划外生育,总比强制堕胎好得多。
那么,“引产押金”的金额是多少呢?这篇报道说:“最终造成89户家庭在没有生育证的情况下计划外生育89人,违规收取‘引产押金’90余万元”,可见,平均每个计划外怀孕妇女被收取大约一万元的“引产押金”。
如果现在中国某地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导致89个孩子死亡,那么,中国媒体肯定会把这一事故作为特大新闻来报道;然而,如果姚家镇计生干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这89名胎儿被强制堕胎,那么,这一事件根本不会引起什么波澜,因为类似的事件在中国计生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下面摘录几篇有关报道:
其一,2011年9月18日中国娄底网报道:“目前,新化县秋季集中宣传服务活动效果明显,已落实节育手术及避孕药具6252例,其中结扎1295例,上环2095例,补救措施926例,药具1936例。”
其二,2010年3月23日《钦州日报》报道:“自今年3月1日开展春季计生优质服务活动以来,灵山县共落实结扎1140多例,放环6980多例,补救措施230例,征收社会抚养费900多万元,为全县2010年人口计生工作开了好头。”
其三,2010年1月13日迁安信息港报道:“该局(指迁安市人口计生局)在2009年开展的计划生育专项治理工作中……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造出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显著战果,季服务率达到99.50%,是近几年来最好的一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1.32%,发现政策外怀孕276人,全部实施了引产或流产补救措施,为稳定迁安市低生育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了人口计生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