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别墅杀人”案凶犯伏法,“赛锐”案再审有望


玉溪“别墅杀人”案凶犯伏法,“赛锐”案再审有望

今天《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云南玉溪别墅杀人案凶手被执行死刑》的文章,披露了云南省高院“选择性少杀慎杀”的一个突出案例。该案案情如下:2009年5月29日,梁立光、唐争民(已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购房为由,诱骗房屋出售人周某某到某幢别墅看房时,持刀威胁、捆绑、殴打并抢劫周某某携带的现金、银行卡,后又用购物袋将周某某嘴堵住,用手掐、绳子勒其颈部,唐争民还在周某某左颈部猛刺一刀。周某某因勒压(或合并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并锐器刺破左颈外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梁立光、唐争民抢走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的财物。玉溪中院一审判处梁立光死刑,梁立光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9月1日,梁立光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就记者报道的现有内容看,笔者对玉溪“别墅杀人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一信一疑”。“一信”是,判处梁立光死刑,符合依然保留死刑的《刑法》立法本意,如此抢劫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凶犯理所当然应被判处极刑。“一疑”则是,直接向受害者“捅刀子”,刺破受害者左颈外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同案犯唐争民,在本案中的罪行明显更为严重,缘何没有同时被判处极刑?因此,被判极刑的梁立光上诉和被判死缓的唐争民不上诉,应该和两案犯对领受“刑罚”轻重的比较有关,梁立光是不服气才上诉;而唐争民被判死缓,已经知足,也就不需要上诉了。

如果撇开以上“一疑”不谈,该案的判决结果还具有部分积极意义。如果在“李昌奎”案中,云南高院抛出的“少杀慎杀”论不是某些人有意的“选择性少杀慎杀”,仅是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未能正确理解最高法“少杀慎杀”的真实含义,那么该案凶犯伏法,或体现出云南高院对“少杀慎杀”的理解已走向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明显不如李昌奎、赛锐的梁立光被判极刑,更是对该院副院长田成友“标杆论”的全盘否定。

此外,在今年以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李昌奎”案得以再审,并使无耻下流、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李昌奎领受极刑,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还法律以公道之后,玉溪“别墅杀人”案凶手被判极刑传递出来的另一个重大现实意义,就是极有可能引发云南高院对类似于“李昌奎”案的“赛锐”案、“崔海宁”案、“代贤峰入室抢劫杀人”案、“冯紊胤杀人碎尸抛尸”等案启动再审程序。因为这些案件的凶手的残忍度均高于梁立光;且和“李昌奎”案具有很强的共同点,比如二审均是捂在“闷罐子”里审理;受害人家属二审均未接通知到庭;判决书都是很久不送达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在判决很久之后得知改判结果后均持续上访;引起社会持续关切,等等。这些案件不仅判决结果不合法,实际上程序也不合法

令人担心的是,神奇的“七彩云南”,还有多少类似的“死改缓”案件仍没有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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