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彭宇案引发的后遗症
——盘点良知存货,司法泄力“见义勇为”
观众朋友、大家好:
这里是“金航母——瑞中律师网络视频演播室”《焦点法谈》栏目。我是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
近期,网络上疯传着“天津彭宇案”的相关信息,同时也登出了该案的判决,并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及对天津司法审判的愤慨,为此,我们今天就来盘点一下我们的良知与人性还有多少存货?
7个月前,我曾经以“南京彭宇案引发的后遗症”为题,在这里点评了一下见义勇为的话题。当时我谈到:我们太需要一个与“南京彭宇案”判决结果相反的判例了,而近期的“天津许云鹤案”,却让我从头凉到了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互联网上刊登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据此认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无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被告许云鹤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经历来看,在事故双方没有发生物理接触的情况下就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这可能是建国以来司法审判的首创。但是,一审法院对法律中“交通事故”的理解显然有失偏颇,其判决结果更是差强人意甚至是荒谬。因为: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核心是:“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那么,什么样的距离构成所谓的“此短距离”呢?其倒地行为只能说与原告动作不够娴熟、不够干练有关,如果是刘翔,肯定不会倒地。因此,原告倒地与是否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没有必然联系。而且,说句不中听的话,既然没有跨越护栏的金刚钻,就不要揽这个瓷器活。
第二,如果本案在“没有证据表明发生物理接触”的情况下都构成交通事故,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众所周知的、发生物理接触的“碰瓷儿”怎么办?而且,对于“碰瓷儿”,应该说,很难证明“碰瓷儿者”的主观故意,那么本案在客观上就是为“碰瓷儿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一定程度上就是在纵容“碰瓷儿”、纵容违章。
第三,本案中,原告还是违章跨越护栏,那么,如果本案的观点成立,今后在马路上,或者在人行横道上,我们可能会见到诸多因看到向其驶来的机动车而吓倒在地的人,而且不管是真的被吓着还是假的,并且可以因此要求驾驶员全责赔偿,这一着倒不失为是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
第四,举例来说,假设一个患有心脏病的老太太,路过某消防队,恰逢消防队接到火警紧急出警,但突然拉响的火警警报惊吓到了这位老太太并导致其心脏病病发,按照本案判决的逻辑,消防队是否应当据此承担赔偿责任呢?
当然,从一审判决不难看出,一审法院也可能承受着各种压力,也不排除主审法官可能是基于对相对弱势原告的同情而给予的善意的司法倾斜,但“法律不相信眼泪”,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交通法规应知并应当遵守,在其“违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时,就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对其不利的所有法律后果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原告实施违章行为的法律成本和法律代价。
从心理因素来看,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心理素质也应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违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可能产生的心理恐慌也应有所预见,如果她承受不了“可能发生的惊慌错乱”或不具备这样的心理素质,就不要铤而走险,否则就要承担与此相对应的违章心理成本。
本案判决后,有网友称:“我不知道该怎样教育下一代了?”还有网友称:今后可以见义勇为,但一定要在有证据的前提下为之。那么,很多事情事发突然,如果在有证据的时候再实施救助,恐怕“来不及”了吧。
我曾经认为,每个人的能力有限,在成本不是太大、太高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多做些善事,尤其是像搀扶跌倒者这样的举手之劳;我想,大多数人也会同意我的看法并且也愿意这样做。但是,经过太多的、类似“南京彭宇案”和今天的“天津彭宇案”,“好心没有好报”的思想恐怕要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了;应该说,不是人们的道德沦丧了,而是对被救助者产生恐惧了,久而久之,我们的道德观念迟早被颠覆,所谓的精神文明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望了。
《天津网》在专访事件当事人的报到时,提出了“助人还是撞人”的问题,作为案外人,被告许云鹤是否见义勇为我们都无权做出肯定抑或否定的结论。但作为专业律师,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法律规定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既然原告主张被告撞人,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曾经感慨,一个连老人跌倒都不敢扶起的民族何谈崛起?何谈兴旺?世风日下,虽然因素诸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我们的国民、我们民族的道德底线在日益下滑,国民近乎沦丧与崩溃的良知和道德底线已然经不起不公正判决的挑衅和考验了,法院在考虑人性化与和谐因素的同时,是否也要掂量、斟酌一下我们的良知还有多少存货?
盘点一下我们库存不多的良知与人性,我们发现在国民、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上,这个判决似乎太不给力了,我们指望司法助力“见义勇为”可能不现实,但最起码不要泄力。
请珍惜、珍爱并善用我们一息尚存的道德和见义勇为精神吧!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观众朋友、再见!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
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电话:010-5128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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