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年大盘点(2002-201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年大盘点(2002-2011)
 
创意提出:杨兆全律师
资料汇总:宋一欣律师
 
对十年来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表示敬意:
有了你们,法制前进得更快更好;
对十年来反向“推进”法制进程的负面人物或公司表示肯定:
有了你们,法制有了改进的方向。
 
(特别声明:下述排列不分先后)
 
导言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推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情形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而,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2004年,通过上海律协,律师编
写出台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律师代理业务操作指引》。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部分涉及,2007年),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的案由。
2005年《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开始探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法律规制,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取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即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快速推进的十年,十年后,斗转星移,情势变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又站到一个新的台阶上,面临新的发展与要求,也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在这里,我们对过去十年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状况,做了一个粗线条的回顾与整理,或许有挂万漏一,或许有不够精确,但从这中间,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概况,看到一个脉络,由此,我们可以从兹扬帆前行,因为,这毕竟是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起锚之地,这里,我们从历史走向未来。
今后,除了继续完善现行制度特别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制度外,市场也期盼着《投资者保护条例》的早日出台,广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受害者)尽早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尽快面世,董监事高管责任险及时在市场普及,证券仲裁制度加速成形,促成建立行政没收所得及罚款、刑事没收所得及罚金直接转变成投资者的损失补偿款的财政制度,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处置投资者保护案例的协调、指导与有效监督等等。
 
(一)十年间投资者维权最重要的十大事例
1.六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约有12000多名投资者成为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涉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约有6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涉及有管辖权或被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华闻传媒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在这些案件中,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获得首次获赔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2.三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对于民事赔偿,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出《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
    奚晓明副院长讲话后,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立案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民事赔偿案,这是中国首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之后,又产生了股民诉潘海深内幕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民事赔偿案、四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三起案件共涉及原告股民6人。
 
3.两起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
    目前,涉及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案件有两起,即股民18人分别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等,共涉及原告股民19人。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7月10日,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为北京二中院收案,陆续加入的股民共计18人。之后,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也为北京二中院收案。
2011年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对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对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为由,判决股民败诉。
 
4.四起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已形成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市场,而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也形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种种不作为或损害基民权益的违约或侵害行为,仍令人关注,而更需关注的是,基民维权的司法救济与社会监督却非常有限,在困难中前行的基民维权显得非常困难与辛苦,基民维权案件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前后至今,可统计的仅寥寥几起单体个案。
这些案例是:王源新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案;于畅诉中国建设银行因其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索赔仲裁案袁近秋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分红义务仲裁案;戴朝钢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
 
5.数十起权证持有人之权证纠纷案
权证作为金融衍生品出现在证券交易所后,一直是投资者暴炒的对象,由于权证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严重不足,相关权证管理业务规则的规章层级过低,既没有对适格投资者进入权证市场予以事先认证,也没有有效规范并改进权证信息披露的公告时间、形式、内容以及广受批评的任意创设权证的制度,导致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纠纷不断,并使证券交易所牵涉其中。从可找到的材料上看,权证持有人诉券商、证券交易所的案件达数十起,涉及多个权证,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立案初期,这类权证纠纷案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遍地开花,这种情况迫使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通知,要求涉证券交易所的案件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审理,这才使得权证纠纷案得以集中审理。
    这类案件最后的结局均是法院认为,交易风险与履行市场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权证持有人的起诉均遭驳回。
 
6.罕有的因短线交易之上市公司维权案
《证券法》第47条规定禁止短线,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所以,因违法从事短线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处理的案例不在少数,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主动维权的,极为罕见,南宁糖业案是个例外。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公告,称依QFII制度产生的境外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MCI),在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且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两公司的实际收益可能在1亿元以上。2008年6月16日,南宁糖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丁居里公司并诉讼保全,涉及金额约4000万元,为法院所立案。2010 年 7 月 12日,南宁糖业马丁居里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在解除对马丁居里公司财产冻结的同时,作为和解补偿,马丁居里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南宁糖业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9月14日和解款入账。
 
7.数以千计的原始股股东民事维权案
2001-2007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带有极强欺骗性的原始股销售,一些未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也参与其中,手法是以即将在海外上市,短时间内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将大股东手中的股份通过拆分,卖给普通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受害人群遍布各地,购买者多属弱势群体,据估计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几十亿元,而发行原始股的省份主要在陕西、四川和黑龙江。
2007年,律师开始组团代理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并先后在黑龙江、陕西、四川相关
法院立案。之后,又编写了《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008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原始股为代表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法律整治。在原始股维权案中,基本确立三大赔付方式:违法所得被罚没后获赔;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律师代表投资者和有关责任人谈判赔偿。但原始股维权仍存不小困难:部分法院拒不立案,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部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缓慢、长期没有进展。
 
8.数以万计起法人股隐名股东确权案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并缘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预计,这类隐名股东至少有数万人。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者解决较容易,后者较难,如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对此,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07年11月,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确权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归个人所有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
2007年7月、11月,海印股份与广东甘化分别公告称,广东茂名中院、广东江门蓬江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72家、444家法人所持海印股份、广东甘化股份过户至2836、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9.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之中国投资者民事维权案
    2008年下半年以来,违规销售的境外金融产品理财引发的中国投资者维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些海外银行,利用大陆投资者对投资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悉,向其销售打折股票,结果,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无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被强行平仓后,账面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最终,不少投资者不得不在香港,或在内地、香港两地起诉追债,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投资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其向大陆投资者违规推销境外理财产品的手段如出一辙,投资者受损过程及受损后维权遭遇也大体相近
2009年11月13日,某先生诉香港某银行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致损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某银行提出管辖异议,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银行纷管辖权异议,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中国投资者境外理财产品维权案作出的裁定。2010年底,双方以和解告结。
 
10.需要培育成长的股东代表诉讼案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后中国资本市场中涉上市公司的首次司法实践,授权起诉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1.56%2011年6月24日,济南中院就*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关于三联集团停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 6月30,山东省高院以*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诉讼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总体上讲,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极少,但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却频发,目前,股东代表诉讼中并不缺少适格股东,但缺少起诉意愿,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合理的诉讼收费机制(定额而非按标的收费)。
 
(二)勇敢参与投资者维权的十大股民
1.刘中民
1995年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之原告,开中国民事赔偿诉讼之先河)
2.吴振扬
1998年诉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之原告,历经五年有余)
3.彭淼秋
2002年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之原告,系首次赢得赔付款项之股民)
4.曹小妹
2003年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之首位原告股民)
5.陈宁丰
2008年诉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民事赔偿案之原告,系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之首位原告)
6.王永强
2009年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之原告,系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之首批原告之一)
7.王源新
2003年诉基金银丰管理人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的原告基民,为首次提出诉讼之基民)
8. 于畅
2008畅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唐建“老鼠仓”新疆众和股票之行为索赔仲裁案的原告基民,为首次提出仲裁之基民)
9.邢立强
   2007年权证持有人因武钢认沽权证交易纠纷诉上海证券交易案的原告权民,为首次提出诉讼之权民
10.蒋耕、何建元
(均系原始股投资者民事索赔案的原告,2008年间,蒋耕是诉中科航天公司原始股案的山东股民,何建元是诉哈联公司创原始股案的北京股民)
 
(三)投资者维权面对过的十大著名负面人物
1.顾雏军
2.瞿兆玉
   (2004年11月,蓝田股份即生态农业原董事长瞿兆玉因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被湖北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何学葵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何学葵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刑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学葵没有上诉。
4.黄光裕
北京二中院以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8月30日,北京高院二审宣判,予以维持。
5.董正青
2009年1月9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广发证券原董事长董正青等内幕交易延边公路股票案作出判决,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了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6.李启红
2011年10月27日, 广州中院认定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犯内幕交易中山公用股票、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李启红没有上诉。
7.陈建良
   (原天山股份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行为,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唐万新
   (2006年4月2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三股票之证券交易价格罪,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总裁唐万新在湖北武汉中院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9. 汪建中
(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首放投资咨询公司原董事长汪建中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8月10日,汪建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0.唐建
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即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而获利,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罪的罪种。
 
(四)侵犯投资者权益而后湮灭的十大负面公司
1.渤海集团
   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4月18日更名)
2.红光实业
   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欺诈发行罪成立,2007年5月17日更名)
3.大庆联谊
   199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3月,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7 年12月13日起退
4.郑百文
   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3年7月18日更名)
5.圣方科技
   1996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于2006年3月16日停牌,在资产重组后于2011年7月8日更名)
6.亿安科技
   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5月25日更名)
7.ST九州
   1992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2年8月29日退市
8.猴王股份
   (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猴王集团破产牵连,猴王股份于2005817退市
9.中科创业
   1994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使相关人员被提起刑事诉讼,2002年6月12日更名)
10.蓝田股份
 (1996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1年12月11日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