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
活动主题: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与投资者权益维护
嘉宾主持:宋一欣——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
本期嘉宾: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彭乾芳——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主管
活动时间: 2012年1月5日(周四)上午10:00至11:00
各位证券时报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孙宏涛;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主管彭乾芳。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责任保监制度和投资者权益维护这样一个话题,这个话题既涉及《公司法》又涉及《证券法》,又和《保险法》相连接,是一个比较边缘的话题,是一个比较多学科的话题。今天早上《证券时报》头版有一条消息,粤富华(音)原来的高管因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了,这样一个消息。如果今后有投资者因此起诉他们的话在国外就涉及到董事监事责任保险的问题。
这个话题也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话题,首先请孙博士介绍一下什么叫高管责任保险。
2012-01-05 10:10:18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责任保监制度和投资者权益维护这样一个话题,这个话题既涉及《公司法》又涉及《证券法》,又和《保险法》相连接,是一个比较边缘的话题,是一个比较多学科的话题。今天早上《证券时报》头版有一条消息,粤富华(音)原来的高管因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了,这样一个消息。如果今后有投资者因此起诉他们的话在国外就涉及到董事监事责任保险的问题。
这个话题也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话题,首先请孙博士介绍一下什么叫高管责任保险。
2012-01-05 10:10:18
孙宏涛:高管责任保险其实是一个横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个法域的集合产品,在保险里边属于新兴产品。具体来说,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责任保险是指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联合不当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时候,以损害为标的的损害;公司责任保险是指签订补偿合同为标的的保险。在我们国家还没有推出公司补偿保险,主要是在美国,因为他们有公司补偿制度,所以有这种公司法人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放在今天是一个组合性的保险产品,除了广义和狭义的基本范围之外,董事责任保险还包括附加承保范围,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是指当这个公司一名以上的董事或高管成为被告的时候,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予以赔偿,所以很多公司把公司实体保险纳入保险中作为附加范围。还有一个附加承保范围是雇佣责任保险,为雇员承保。所以是一个复合型的产品,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公司实体责任保险、雇员责任保险。现在我们国家基本上是从第一种意义上的董事个人责任保险来销售的,所以我们讲的董事责任保险很大意义、很大程度上是指董事个人责任保险,这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概况。
2012-01-05 10:10:40
董事责任保险放在今天是一个组合性的保险产品,除了广义和狭义的基本范围之外,董事责任保险还包括附加承保范围,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是指当这个公司一名以上的董事或高管成为被告的时候,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予以赔偿,所以很多公司把公司实体保险纳入保险中作为附加范围。还有一个附加承保范围是雇佣责任保险,为雇员承保。所以是一个复合型的产品,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公司实体责任保险、雇员责任保险。现在我们国家基本上是从第一种意义上的董事个人责任保险来销售的,所以我们讲的董事责任保险很大意义、很大程度上是指董事个人责任保险,这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概况。
2012-01-05 10:10:40
主持人:孙博士介绍了海外高管责任保险的范围,它涉及到的权重就比较复杂,而且是一个复合型的整体性的东西,我们国家开始阶段还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我拜读了一下孙博士《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研究》这样一本书,这本书里介绍到这样一个问题,国外最新统计数据表明,96%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卖了责任保险合同,在香港地区有60%-70%的购买率,我们国家2002年1月份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主要是平安保险和美国丘勃保险公司推出的董事保险合同。到目前为止,在我们A股市场当中有1.33万名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不超过2%,其实这个数字远远不止,还有中小板、创业板、B股的、在香港上市的H股的,还有将来新三板再出来,我估计1.33万翻一倍不止,我估计起码有五六万。国外公司是买组合保险还是单一公司呢?
2012-01-05 10:11:20
2012-01-05 10:11:20
孙宏涛:欧洲公司和美国公司买责任保险最初就是单一保险,就是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是从2002年开始美国有几个大的保险公司,开发了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特别针对证券赔偿诉讼,当公司和董事高管在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实体责任保险分散。从2002年以后,90%以上的美国公司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时候都会选择附加承保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就把公司的损失也放在承保里。公司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不仅仅分散公司董事的风险,也分散公司的赔偿责任风险。 2012-01-05 10:11:45
主持人:通过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际上还包括高管和监事,我们在证券市场的监督不单单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投资者的监督,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督,否则赔起钱来是很厉害的。 2012-01-05 10:13:08
孙宏涛:所以公司在承保之前就做很多调查,包括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任,他们有没有被诉讼历史或者相关操守,而且还会向董事会或股东提交一个报告,就是对这些董事的评价,对风险比较高的董事可能会采取预先的处理措施或清理掉,在一个侧面也发挥了保险的监督责任,这是事前的。事后的,它规定了很多条款,如果公司高管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的行为,这时候董事责任保险是不赔的,这样情况下董事只能用自己的财产来赔,从一定程度上规范行为。董事责任保险一般采取团体承保的方式,当某一个董事或高管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第二年会提高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董事之间相互监督和督察。
有的网友可能会问,董事责任保险在赔偿责任之后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由保险公司负担,董事有什么动力监督呢?这里面还有一个细化的问题,董事责任保险有一个免赔额包括保险金额的规定,如果过高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责任的时候还要拿自己的钱来赔。比如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董事还是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赔,起到监督作用。 2012-01-05 10:13:24
有的网友可能会问,董事责任保险在赔偿责任之后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由保险公司负担,董事有什么动力监督呢?这里面还有一个细化的问题,董事责任保险有一个免赔额包括保险金额的规定,如果过高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责任的时候还要拿自己的钱来赔。比如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董事还是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赔,起到监督作用。 2012-01-05 10:13:24
主持人: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当中,保险公司是投资者保护和股东是同路人,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我们请我们的战友彭先生说一说中国高管责任险的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或者障碍在什么地方。 2012-01-05 10:13:38
彭乾芳:我来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中国责任险的基本情况目前处于美国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水平,就是属于董事责任险的起步阶段,就是说在中国刚刚开始实行。对于这个险种以后的发展,应该属于有权利发展的一个险种。比如十年以前的车险我们国家的投保率不是很高,在2007年缴强险条例出台以后车险覆盖率达到95%左右。董事责任保险经历一段时期的发展以后,应该也会有像车险一样的发展,比如美国经历了三次不同的阶段,发展到现在才达到投保率75%。
中国的发展也还是需要有一个历史阶段,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刚才宋会长也提到我们的投保率只有2%,实际上盈利和非盈利团体全部计算进来比例就更加少了。目前中国处于起步阶段,上海从预收保费来看是6000万,人保财险上海是1000万左右。 2012-01-05 10:17:23
中国的发展也还是需要有一个历史阶段,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刚才宋会长也提到我们的投保率只有2%,实际上盈利和非盈利团体全部计算进来比例就更加少了。目前中国处于起步阶段,上海从预收保费来看是6000万,人保财险上海是1000万左右。 2012-01-05 10:17:23
主持人:涉及到多少董监事? 2012-01-05 10:17:35
彭乾芳:目前承保对象主要是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而且我们承保的方式主要是与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进行呈报,HSE外资公司为主、国内公司为辅的方式,目前上海是这种情况。从赔额角度来看,我们也是根据外国公司一并进行赔偿。
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我从孙博士书中也看到一些例子,比如网易在美国被起诉,我们最终是给钱和解的。 2012-01-05 10:17:51
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我从孙博士书中也看到一些例子,比如网易在美国被起诉,我们最终是给钱和解的。 2012-01-05 10:17:51
彭乾芳:目前这一块我们国家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一个经济基础发展的事实上的问题;二、法律民事赔偿体系的问题。我作为消费者不能直接起诉董事、高管产生的一些过失,而在美国是不一样的,它跟我们的缴强险一样。我们的车险当中缴强险可以合并审理或起诉保险公司,它的依据是《保险法》65条或《安全法》76条,65条也是消费者直接取得保障权益的一个法律依据。
为什么我们中国的保险市场在董责险这一块这么难以启动?有一个原因是我们的民事赔偿体系,比如说保险公司赔的钱是被保险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产生民事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民事赔款的。中国的董事、监事、高管产生过失以后没有法律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不是说没有,就是说不是很规范,比如说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个门槛,就是最高院关于陈述虚假案件当中有行政处罚或者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中小股东投资者起诉的一个前置条件,这个前置条件设置以后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从另外一方面讲,被保险人基本上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本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这块上面的法律立法是空的,法律上面没有相应的规律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没有赔偿的基础条件。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要发展董事责任险而去构建民事赔偿体系,这个民事赔偿体系本身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方式保障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后、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完善,股东才有权利起诉他们,董事、监事、高管才会对自己的工作尽心尽责。
同时,董事责任险也可以帮助公司留住优秀的人才,也就是刚才提到的保险公司也是监督的一方,促进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促进公司发展。 2012-01-05 10:20:34
为什么我们中国的保险市场在董责险这一块这么难以启动?有一个原因是我们的民事赔偿体系,比如说保险公司赔的钱是被保险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产生民事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民事赔款的。中国的董事、监事、高管产生过失以后没有法律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不是说没有,就是说不是很规范,比如说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个门槛,就是最高院关于陈述虚假案件当中有行政处罚或者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中小股东投资者起诉的一个前置条件,这个前置条件设置以后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从另外一方面讲,被保险人基本上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本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这块上面的法律立法是空的,法律上面没有相应的规律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没有赔偿的基础条件。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要发展董事责任险而去构建民事赔偿体系,这个民事赔偿体系本身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方式保障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后、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完善,股东才有权利起诉他们,董事、监事、高管才会对自己的工作尽心尽责。
同时,董事责任险也可以帮助公司留住优秀的人才,也就是刚才提到的保险公司也是监督的一方,促进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促进公司发展。 2012-01-05 10:20:34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目前来说中国投保高管责任险的董事是不是在信息披露的文件当中都披露出来,比如说年报当中披露,有涉及到A股有关的吗? 2012-01-05 10:23:52
孙宏涛:我们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披露,这个问题在美国也争论了很长时间,美国证监会也考虑这个问题,是不是把董事责任保险购买的数额在年中报告当中披露出来,但有些人反对,因为一旦披露出来可能引发诉讼狂潮。但是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从1993年开始全部披露。 2012-01-05 10:24:02
主持人:如果披露的话也不存在狂潮的问题,强制购买,全面披露,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2012-01-05 10:24:09
孙宏涛:我有一篇文章涉及到信息披露,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强制性披露的,虽然有的人认为披露出来,本来投资者可能不想诉讼,看到披露以后可能激发他的诉讼热情。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信息包含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比如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好的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费率比较低,有些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比较少,而且费率很高,承保的公司是很小的公司,从这个角度给投资者一个投资判断,我觉得这种信息是应该披露出来的。 2012-01-05 10:24:21
主持人:我们做股票的时候都不看别的,看投保费率怎么样,这家比那家高,高的那家说明保险公司对它比较关注,最简单的判断还是能够做出来的。
2012-01-05 10:24:28
2012-01-05 10:24:28
孙宏涛:这给投资者一个很好的判断基础。 2012-01-05 10:24:57
主持人:刚才彭先生讲到的东西我觉得挺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合同职能要完善,更大的侵权职能要完善起来,从保险的角度来说责任保险显得越来越重要,高管责任险实际上就是责任的推进和发展。彭先生刚才讲到缴强险条例颁布以后推进了我国交通事故的管理各方面的提高,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从证券市场发展的角度,我倒还是建议郭主席应该考虑考虑是不是对高管责任险争取早一点单独立一个条例,也许对证券市场是一个推进,我们给他提一个建议。 目前都是涉及到海外上市的,国内基本没有投责任险,有没有投的呢? 2012-01-05 10:25:09
彭乾芳:基本上没有,而且我们公司在这方面十分谨慎,因为它产生的风险非常大,基本上是跟外国公司成熟的承保和理赔机制运行的,我们国内的保险公司还不具备承保和理赔制度的健全性。比如说平安在2002年开出第一张董事责任保险,当时很多人就有争议,这个费率怎么计算出来的。 2012-01-05 10:27:47
主持人:您能介绍一下吗,以你们公司为例,比方说投保金额是多少、每年的缴费是多少、投保的保险赔偿是多少,能不能介绍一下? 2012-01-05 10:27:56
彭乾芳:目前我们公司还没有产生过赔案。 2012-01-05 10:28:05
主持人:投保情况是什么样? 2012-01-05 10:28:16
彭乾芳:大概是保费1000万规模的样子,跟着外资保险公司一起承保,它的费率计算也是刚才你所提到的,根据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一些基本情况确定保费,它的费率也是有区别的。 2012-01-05 10:28:30
主持人:都是个性化设计的? 2012-01-05 10:28:38
彭乾芳:对,都是个性化设计,因为它不像车辆定了车型就可以确定保费,在我们外国还是有车型定价的。 2012-01-05 10:31:46
主持人:赔率最高能赔到多少,比如一千万的能赔到多少? 2012-01-05 10:31:55
彭乾芳:根据报额来的,比如有五百万、一千万美元的报额,赔偿是根据董事执行职务当中过失产生的损失,由判决书或者和解书,有相关的赔偿依据,并且在支付掉赔款以后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12-01-05 10:32:07
主持人:拜读了孙博士的书,我特别感兴趣的有两个表格,我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个表格,和董事责任有关的容易引起侵权责任的有几种人,第一个是投资者保护当中的股东,还有债权人、顾客、竞争者、社会公众和员工,涉及到股东方面的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欺诈客户,涉及到债权人方面的有欺诈性交易、不正当交易、过带申请公司破产,涉及到顾客方面的有产品瑕疵和产品权限,涉及到竞争者的有知识侵权和竞争责任,涉及到公众方面的比如说环境污染,涉及到员工的有不正当解雇、雇佣歧视行为和性骚扰。请教一下孙博士,从国外来说,你刚才讲到四种类型的组合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公司实体保险、雇佣责任保险,投保率或赔付率最高的是哪些? 2012-01-05 10:32:18
彭乾芳:刚才孙律师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方面,不仅仅包括股东,还有债权人和消费者,这里边非常广。我这个表把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所有法系的董事责任都完整的分析了一边,做出这个表。我还做过一个分析,起诉率最高的还是股东,占46%以上。
董事责任保险这种保险直接保障对象最主要的是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也是我后来做研究过程中发现美国耶鲁大学有一个《公司法》研究中心,有一个教授写道,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是有的,但没有那么大,董事责任保险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并不是特别重要,很重要的是对中小股东保护,因为董事有很多制度可以保护他,但一旦董事被判承担责任,他可能没有什么财产,这样股东的诉求就没办法实现,与其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保护董事的,不如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保护中小股东的。这也是为什么您建议郭主席出台强制条例。另外证券虚假陈述这一块赔偿责任是比较早做的,现在看来是比较成熟的,尽管它有前置程序。我建议在虚假陈述董事责任这一块搞强制性保险,因为我们国家里虚假陈述虽然证监会加大打击力度,但还是很多。
2012-01-05 10:32:30
董事责任保险这种保险直接保障对象最主要的是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也是我后来做研究过程中发现美国耶鲁大学有一个《公司法》研究中心,有一个教授写道,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是有的,但没有那么大,董事责任保险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并不是特别重要,很重要的是对中小股东保护,因为董事有很多制度可以保护他,但一旦董事被判承担责任,他可能没有什么财产,这样股东的诉求就没办法实现,与其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保护董事的,不如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保护中小股东的。这也是为什么您建议郭主席出台强制条例。另外证券虚假陈述这一块赔偿责任是比较早做的,现在看来是比较成熟的,尽管它有前置程序。我建议在虚假陈述董事责任这一块搞强制性保险,因为我们国家里虚假陈述虽然证监会加大打击力度,但还是很多。
2012-01-05 10:32:30
主持人:让证监会多一个战友? 2012-01-05 10:32:38
彭乾芳:对,而且证监会反复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是重中之重,也能彰显出这种理念。 2012-01-05 10:32:47
主持人:实际上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过程当中,无论是公司、董事甚至是股东都会提出一个问题,说你曾经买过股票,现在不持有股票了,因为虚假陈述你告公司,等于现股东为老股东买单。听了孙博士讲的,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保险不完善,我们更多是个人的保险,还有公司实体责任的保险;第二个问题,有了保险制度以后,很大部分应该由公司的董事买单而不是公司买单,或者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的话就解决了现股东和老股东的关系问题,否则新股东为老股东买单,人家可能觉得有点不太公平,虽然法理上讲不过去,从情感上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如果组合高管责任保险建立以后一定意义上能解决这个问题。 2012-01-05 10:36:11
孙宏涛:刚才还提到公司实体责任保险,我们保险公司销售一些董事责任保险里还没有增加这个条款,其实这个条款很重要,有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之后公司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2-01-05 10:36:20
主持人: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和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应该同时建立起来,中国不单单是公司个人的过失行为,很大意义上是公司一群人集体做假的行为,我觉得还要把公司责任保险制度推广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连交易人和其他大股东一定要投保,根据公司持股分散的情况,如果分散10%以上甚至公司破产重整人、公司重组方进入以后都要购买保险。还有一个方面,现在证券市场当中承诺要进行重组,结果过了半年一年不重组了,进入中国重组发公告就得买保险,如果你重组违约,你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也是解决承诺违约的问题,不能你想说就说了,你想不说就结束了,你想赖帐是要赔钱的,现在证券市场当中重组方提出重组方案,过了半年以后说不重组了,重组失败,虽然有很多原因,但是由于你主观原因造成的就要赔。所以根据中国的情况我建议公司个人保险、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和公司相关人责任保险要结合起来,这可能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途经。 2012-01-05 10:36:29
孙宏涛:这样对投资者全方位覆盖。 2012-01-05 10:36:37
主持人:对保险公司也是,虽然多付了一点钱,但保险公司的监督责任就加强了,也制约你随便乱说话、乱做事,做什么事都是要花钱的。请问彭先生,我们所讲的董事责任保险包括很多范围,有监事、有高管人员,除了董事以外,对于监事、高管人员保险公司一般是怎么看待这些问题的? 2012-01-05 10:36:46
彭乾芳:什么人员可以界定为高管? 2012-01-05 10:40:07
主持人:就是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 2012-01-05 10:40:16
彭乾芳:一般情况是自公司总经理以上以及公司部门总经理以上视为高级管理人员,保监会下设各个地方的保监局,就是需要报保监局批准的这些人员都可以视为高管人员。 2012-01-05 10:40:27
主持人:比如说核心部门,比如说财务管理部门等等虽然不是管理部门,但很机要、很核心。
2012-01-05 10:40:36
2012-01-05 10:40:36
彭乾芳:财务部总经理应该是算的。 2012-01-05 10:40:53
主持人:孙博士介绍一个案例,就是郑百文案件,当时还没有独立董事,在他之后才慢慢产生独立董事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怎么对待的? 2012-01-05 10:41:38
彭乾芳:跟公司主体上是同一级别、同一水平的,但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能和监管的职责不像在公司里面的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某一块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定的话语权或监督权,相对来说它的责任小一些,风险也小一些,所取得的报酬也少得多,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也就是三到五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左右。 2012-01-05 10:41:59
主持人:但是有一条,独立董事的影响并不小。 2012-01-05 10:42:06
彭乾芳:对的。 2012-01-05 10:42:16
主持人:虽然他的报酬并不高,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挥的影响,很多情况下人家也看你这个独立董事情况如何。 2012-01-05 10:42:27
彭乾芳:但是目前来看独立董事在中国的情况形同虚设,但是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独立董事权利比较大。
2012-01-05 10:42:37
2012-01-05 10:42:37
主持人:保费是一致的还是比较高? 2012-01-05 10:42:44
彭乾芳:保费稍微低一点,承担的责任还是小一些。 2012-01-05 10:42:54
主持人:就目前来看,投保是事前监督,赔偿是事后监督,保险公司对投保对象有没有事中监督,比如你经常去检查一下,或者说对于你投保客户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是怎么控制的? 2012-01-05 10:43:13
彭乾芳:在我们目前的中国保险行业来说,这一块属于零监管。但是在外国的企业,比如说美国是全流程进行监管的,你这个董事在我这里投保以后,从你今天开始投保,我就一直开始监管,特别是董事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因过失产生赔偿责任以后,受害人、消费者提起诉讼了,从现场第一次进行调查到最后的赔偿都是全流程进行跟踪的,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因为我们的保险深度比较低,没有到这个层次,保险其实是一个高素质的金融产品,在中国有一点变样,很多低素质的也在里面,所以中国还达不到这个水平和素质。 2012-01-05 10:43:23
主持人:是不是以后在的投保的上市公司当中你们派几个侦探设一个保险办公室? 2012-01-05 10:43:34
彭乾芳:我主张对责任险是全流程进行跟踪,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价值。
2012-01-05 10:43:45
2012-01-05 10:43:45
孙宏涛:在国外保险公司很多方面是很健全的,包括事中调查、事后理赔分析,甚至他们有自己的保险探员,比如发生事故损害之后探员先去调查,他们的调查能力甚至超过司法机关的能力,这与国外保险公司实力非常强大、经验非常丰富有关。刚才彭先生也提到我们国内也是和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因为国外积累了几十年的销售经验,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公司都属于在海外上市的,在海外上市就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索赔地点都在国外,国外保险公司有完整的索赔流程和办事机构人员,国内的保险公司可能要借助国外的保险公司做这个事情。
董事责任保险我们国内公司积累经验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可能会形成自己的理赔网络或流程,以后我们的保险公司也是有能力做好这些东西的。
2012-01-05 10:47:41
董事责任保险我们国内公司积累经验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可能会形成自己的理赔网络或流程,以后我们的保险公司也是有能力做好这些东西的。
2012-01-05 10:47:41
彭乾芳:刚才我说的董事责任保险国内保险公司是零管理,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完整的理赔体系,在中国其他的责任险当中我们的监管管理还是很到位的,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不说全部跟踪,应该说有一半以上是进行跟进的。 2012-01-05 10:47:51
主持人:证券市场监管投资保护除了行政监管部门、司法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我觉得今后应该引入第五种监管就是保险公司。 2012-01-05 10:47:59
彭乾芳: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担当起这个重任。 2012-01-05 10:48:09
主持人: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保险公司有保险基金,保险基金要投资在证券市场当中,投资在证券市场当中总是投资这些股票,同时保险公司又要接受保险公司高管责任险的监督和理赔,这之间会不会有矛盾,两位有什么高见? 2012-01-05 10:48:24
孙宏涛:像董事责任保险公司里专门设立监督机构,确保人员相关方面和操纵基金的董事高管有一定的隔离性,这些才能确保监管,可能需要一些细节性的规定。 2012-01-05 10:48:32
主持人:否则处理的不好,你在上市公司里面设一个办公室,上市公司的信息你全掌握了,对你基金炒股票有好处了 2012-01-05 10:48:41
孙宏涛:董事责任保险承保的时候上市公司要把很多信息告知保险公司,比如公司规模、公司类型、公司有没有并购重组计划、有没有海外上市计划,按照承保要求必须告知保险公司。这里有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知道这个信息之后相关人员会不会利用这些信息购买股票,进行内幕改易,在我的书里写到,把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的责任范围当中,如果有这种行为按照《证券法》76条规定进行处理,可能要考虑这个问题。 2012-01-05 10:48:50
主持人:两位对中国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当中的强制责任保险怎么看?孙博士在书里谈到这个问题,是不是全覆盖进行强制责任保险,对这个问题的现状、法律障碍或者政策走向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议呢?
2012-01-05 10:49:14
2012-01-05 10:49:14
彭乾芳:我发表一下粗浅的看法,对于强制保险在董事责任险这一块是不是应该施行,我认为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以及中国的证券市场来看,不具备土壤,但是不等于以后没有。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赔偿体系的建立,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经济发展的程度,比如说经济危机大量的产生了企业兼并、收购,产生了基础性的经济条件以后,对经济基础产生的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证券民事赔偿体系以后,可能会出现强制保险保证中小投资者特别是股东的权益,目前这一块不太成熟。
我们现在十分谨慎小心去做这个保险,因为这个保险风险非常大,在中国虚假陈述的现象比较多,也不敢去承担这个风险,承担不起。 2012-01-05 10:55:12
我们现在十分谨慎小心去做这个保险,因为这个保险风险非常大,在中国虚假陈述的现象比较多,也不敢去承担这个风险,承担不起。 2012-01-05 10:55:12
孙宏涛:确实是这样的,我看了今年一个最新的资料,从今年3月份以来中国海外上市的公司里,尤其是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公司已经有80%遭受了诉讼,很多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保费急剧上升,有的一个月增加3-5倍的,有的公司拒绝承保了,因为风险太大了,会影响它的经营利润。 2012-01-05 10:55:22
主持人:反过来说,保险公司可以像注会那样,像无法评价的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可以做拒绝承保的报告。
2012-01-05 10:55:36
2012-01-05 10:55:36
孙宏涛:像我们国家董事责任保险确实还处于建立过程当中,但比较欣慰的是从2005年开始董事义务制度不断建立起来,像《公司法》148、149、150条规定的,还有《证券法》69条、77条规定的,《破产法》规定的董事债权人民事赔偿制度,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在逐步建立。相对西方国家,比如英美法德国家来讲我们制度还有需要一定完善的地方,但这是大势所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还不断展现在大家面前,国家和政府必须看到这个问题,他会逐渐完善这种法律制度。包括刚才宋律师所说的董事责任保险强制性规定的问题,现在可能会有一些土壤性或制度环境问题,长远来看这是大势所趋,包括您刚才说的董事责任保险和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组合起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尤为重要,我们国家证券市场很多问题不规范,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没有别的渠道,没有别的方法弥补损失,如果有保险,对他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赔偿制度,最起码对我们国家中小股东来说还是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2012-01-05 10:55:53
2012-01-05 10:55:53
主持人:我觉得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市场当中还是应该推,我刚才把它列为第五种监管,中国的制度总是在前进中建立起来的,说全部完善了再建立也不可能,所以边建立边前进,肯定是这么一个过程。实际上,我所碰到的是上市公司被诉的包括高管目前来说比例很低,我昨天看了一篇文章里面讲到,他从2002年以来统计了18年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的,大概80%没有被起诉过,一建立以后有可能出现诉讼狂潮,其实也不至于,为什么呢?20%的部分也就三五个股民,而且也不是全赔,最大的两单一个是东方电子、一个是银广厦,最后并非给的现金,而是给的股民。
我想问彭主管,假如建立某种公司与公司相关人的实体责任保险制度,你们公司赔了以后是不是还可以向有关责任人索赔呢?
2012-01-05 10:56:02
我想问彭主管,假如建立某种公司与公司相关人的实体责任保险制度,你们公司赔了以后是不是还可以向有关责任人索赔呢?
2012-01-05 10:56:02
彭乾芳:这个要分情况来看,代为追偿《保险法》里有相关规定,如果因为第三人影响到董事高管人员执行支付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向其进行追偿的。目前的情况,要么是故意的,属于不再承保范围之内的,要么我们的高管自己做的其他事情,跟保险公司经营无关的,跟个人相关的事情,也不在赔偿范围。 2012-01-05 10:59:49
主持人:孙博士,海外高管责任险当中,保险公司代为追偿的情况怎么样? 2012-01-05 11:00:00
孙宏涛:这个问题非常好,我刚才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强制性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根据我的了解和调查,比如说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性要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比如罗马尼亚也要求在罗马尼亚上市的公司必须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它的好处是什么?商业性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不赔的,比如虚假陈述险公司可以拒赔,强制性是指即使故意也是要赔的,赔偿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董事和高管追偿,我觉得这也是强制性保险的好处所在。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内幕交易、虚假陈述里董事高管有些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商业性保险是拒赔的,推强制性的话保险公司必须要赔,必须要垫付这个金额,垫付以后可以向实施这种行为的董事高管追偿或促使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追偿,这样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可以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第三种是故意致害人也没办法逃脱制裁,虚假陈述里面中小股东起诉率还是比较低的,很多情况下涉及到起诉成本比较高、门槛比较高,或者他没有这个能力进行起诉,如果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以后,保险公司垫付给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拿到钱以后满足了,保险公司凭借强大的实力再去追偿,这就是一举三得了,我觉得这是强制性保险更好的一个方面。 2012-01-05 11:00:09
主持人:所以引进第五种监督,推出高管责任险条例还是很有意义的。 2012-01-05 11:02:06
孙宏涛:很有必要的。 2012-01-05 11:02:14
主持人:圈外人的积极性比圈内人还要高。 2012-01-05 11:02:23
孙宏涛:投保率比较低的情况下风险比较大,因为概率比较难测算,普及率多了,概率好测算,经营风险降低了。 2012-01-05 11:02:40
主持人:第一阶段不是强制责任保险的话,精算很难算出来。 2012-01-05 11:03:00
彭乾芳:对 2012-01-05 11:03:11
主持人: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有一个网友说,粤富华原来的高管因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了,我们可以索赔吗?按照目前的规定还是可以索赔的,当然保险公司现在还赔不了。
第二个问题,高管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涉及哪些人?请两位再重复的点一下,我们在讲的过程中理论问题海外讲的比较多、比较杂,把这个问题点的清晰一些。 2012-01-05 11:03:20
第二个问题,高管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涉及哪些人?请两位再重复的点一下,我们在讲的过程中理论问题海外讲的比较多、比较杂,把这个问题点的清晰一些。 2012-01-05 11:03:20
孙宏涛:刚才朋友们提到了高管范围,除了董事之外还包括高级职员,高级职员怎么理解呢?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任都属于高级职员。还有一个比较好判断的,保监会有一个批复,是保险公司任职办法。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非常细,规定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单独或者合并实施的一些行为导致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属于执行职务过程中,比如董事高管承担责任,比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产生责任。经常暴露出一个问题,公司的董事经常是公司的律师或者是会计师,他的行为可能是混合行为,既有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也有提供律师建议的行为或注册会计师建议的行为,这个怎么处理呢?律师责任和会计师责任放到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里边。 2012-01-05 11:03:32
主持人:会计师责任保险细节我不太了解,我知道律师责任保险赔的不少,赔到最后超过了保费,后来保险公司也提高保费了,我觉得这样就亏了。 2012-01-05 11:03:43
孙宏涛:经营风险比较大。 2012-01-05 11:03:58
彭乾芳:承保范围我开始稍微提到过,没有孙博士讲的这么细。除了刚才孙博士所说的范围之外,我补充一点,分支机构的总经理、销售总经理必须到当地保监局报批,当地保监局报批以后才能任命他,子公司总经理也是需要报批的,基层的子公司总经理也属于高管范围。 2012-01-05 11:06:18
主持人:如果投保高管责任险,上市公司子公司干部的任命还要报保监局备案,是不是这个意思? 2012-01-05 11:06:37
彭乾芳:投不投保这个险种都要报保监局批准 2012-01-05 11:06:48
主持人:今天两位很深入的讨论了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险和投资者保护的话题,实际上我们已经越出了纯粹的保险范围或证券范围,我们更广泛的讨论了这个话题,孙博士那个表还是很不错的,董事责任保险里涉及到股东、债权人、顾客、竞争者、社会公众和员工,范围之广无所不包。刚才孙博士也讲了,重点还是证券欺诈,这还是第一步的。内容就是根据中国的特点做成组合保险,是边行边试的强制性保险能够建立起来,对业界和资本市场都有好处。当然前提还是郭主席能够推进这个条例的出台。
最后,根据论坛的惯例,请两位用最简短的话做一个概括。 2012-01-05 11:06:59
最后,根据论坛的惯例,请两位用最简短的话做一个概括。 2012-01-05 11:06:59
孙宏涛:我就讲一句话,董事责任保险保护主体并不仅仅是董事,最重要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 2012-01-05 11:07:08
彭乾芳:我也是这么认为的,董事责任保险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2012-01-05 11:07:18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两位嘉宾做客我们的演播室。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2012-01-05 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