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内幕交易》


《漫谈内幕交易
 
12月1日,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上任后的首次公开演讲中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12月19日,他又再次表达了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决心,
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并会界定内幕交易行为,如内幕知情人及亲属等人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内幕交易。
打击内幕交易,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除了《证券法》、《刑法》外,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而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作了归纳,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为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性原则必须根据信息公开后对从市场的实际反映中判断是否存在对价格的重大影响或导致对该股票投资价值的合理重估,或者公开公告,或者通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或全国性新闻媒体发布;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非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条件,内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此后的信息才算公开,届时,信息知情人再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将不再视为内幕交易,而这个时间一般定为24小时。《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罗列了内幕信息范围。
《证券法》第76条则对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对于打击内幕交易这一证券市场违法顽症,除了加大查处力度、完整举论规则外,还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涉及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另外,还应当建立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为主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使打击内幕交易与保障投资者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