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检讨“民间金融”和“民间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这是温总的话。

人民日报-人民网的这个标题加得“蹊跷”,这是温总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从中看到,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这2个概念仍有商榷空间,非法集资出现仅2处,但该媒体却只突出这一点。

另一处是“有效化解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等违法违规案件。”

浙江高院的死刑判决是否与这个讲话有关联?还是官方媒体在试图建立这种关联?还是试图传递对吴英案的态度的信号?

我认为,民间集资谈不上入罪,不能将“民间集资”粗暴地改为“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在历史上是站不住脚的。以一个令人质疑的刑名致人死地,是不道德的,反人权的,也是一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