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中国证监会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一些地方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进行规范。《意见》规定,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处理。
在宗教与商业化之间设置“隔离墙”,十部委《意见》甫出,立刻获得各方的正面评价。笔者认为,《意见》的积极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
一是禁令促使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去商业化,有利于宗教本身向承载人们信仰与精神寄托的本源目标回归,让宗教场所远离尘世的商业性喧嚣浮华,真正成为人们追求寄托、净化心灵的清净之所。
二是禁令在宗教场所与商业化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墙”,也是对市场本身的一种保护。我们知道,即便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本身也是有边界的,“泛市场化”之不可行与带来的问题早已为人们深刻体认。商业的目的是通过物质利益交换而获利,而社会是多元运行的,不是只有商业一元,因而一些领域是不能进行市场化的,这些领域就包括了政治与宗教,由此才有政、教、商的分离而不是合流的体例要求。将非市场主体排除在市场之外,让市场(商业)的归市场,宗教的归宗教,不同社会主体各就其位,真正的商业主体才可以进行正常竞争,商业化本身才具备健康演进的基础。
三是从现实社会秩序治理角度出发,宗教场所去商业化是维护正常社会与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宗教场所商业化满足的是某些利益群体或少部分人的盈利之需,扰乱的是社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更可能会影响社会风气。在二者之间设置“隔离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措施。
总结而言,十部委关于宗教场所去商业化的禁令可以促使宗教与商业各自向本源回归,有上述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善莫大焉。
(本文发表于10月24日《深圳特区报》)